屯昌計畫生育民族成份審批由屯昌縣民宗委受理。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設定依據,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的。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歲者不再改民族成份。
辦理材料
1、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生第一胎子女的出生證原件、複印件。
2、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證明書。
設定依據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檔案》
辦理流程
領取表→填寫表格 → 按表格說明提示由相關單位證明簽名蓋章→民宗委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