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50年6月,縣政府內設文教科。
1958年11月,成立文教衛生部,部內設教育股主管教育工作。
1960年1月,改設教育局。
1961年10月,教育局與文化局合併,成立文教局。
1964年,撤銷文教局,復設教育局。
1968年,撤銷教育局,成立縣革命委員會政工組教育辦公室。
1973年5月,重新設立教育局。
1996年,教育機構改革,教育局與科委合併,稱教科局,內設行政秘書室、人事室、招生室、教育室、招生辦、督導室、科技室、教研室、電教站、勤工辦,人員48人(其中事業編制23人)。
2001年,屯昌縣教育與科學技術局內設行政秘書室、人事室、招生室、教育室、招生辦、督導室、科技室、教研室、電教站、勤工辦,人員48人(其中事業編制23人)。
2007年3月,機構改革,縣教育局與科學技術局分置。教育局獨立設定,至2010年,內設機構不變,人員46人(其中事業編制23人)。
2019年2月20日,屯昌召開全縣
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全面動員部署屯昌縣機構改革工作。按照《屯昌縣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屯昌縣教育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2.負責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縣委有關決策部署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與督促;領導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學校)黨組織的工作。
3.研究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研究提出有關教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全縣各級各類教育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定。統籌協調全縣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4.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對各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評估。監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負責組織全縣教育重大事項的專項督導。
5.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統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扶持與援助。負責全縣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的統籌管理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6.負責全縣教學教研、教學信息化建設管理等工作;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及縣外對本縣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監測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組織管理全縣學生資助工作;協調開展全縣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7.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美育工作、勞動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維護穩定以及學校安全工作。
8.主管全縣教師和外國專家工作。統籌協調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培訓和教師教育,指導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進全縣教育領域人才及外國專家隊伍建設。
9.負責全縣中國小的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招生考務工作。制定實施中國小招生改革方案,制訂中國小招生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中國小校和高中畢業證書的驗印和發放。
10.加強教育領域對外開放。組織和開展國內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11.承擔全縣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訂全縣語言文字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負責國語推廣和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
12.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促進科技諮詢、科技評估、專利服務、技術交易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教育室)。負責縣教育局黨委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縣教育局黨委檔案的起草和決議的督察督辦;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黨建工作以及各學校意識形態、維護政治穩定、統一戰線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導各學校思想政治理論教育工作;指導各學校思想政治理論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各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下屬學校黨組織的工作;協調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日常事務。
行政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接待及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內部督查、信息宣傳等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收集和整理教育史志與年鑑等材料;擬訂和實施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做好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教育督導室(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室)。負責全縣教育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教育督導指導性檔案和評估標準的實施;負責督學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各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方針、政策情況以及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開展督導、檢查、評估;依法組織實施對各級各類學校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等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教育重大事項的專項督導。協調並承擔教育改革、教育政策調查研究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教育法規;協調指導教育系統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監督指導教育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組織開展並監督指導教育系統執法工作並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負責局機關合法性審核和規範性檔案備案;承辦行政訴訟、仲裁等相關工作。
計畫財務室。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落實教育經費籌措與管理、教育撥款、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統計並監督全縣教育經費投入、執行情況;負責縣本級教育部門財務管理工作,編制縣本級教育部門預決算;負責對教育事業和基本建設統計、分析;負責學校基本建設規劃及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政策及標準,承擔治理教育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縣本級教育部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縣本級教育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縣本級教育部門各單位的項目績效管理、基本建設的資金協調和建設項目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有關教育基金會;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全縣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
基礎教育室(民族教育室)。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統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規劃編制與調整;統籌管理全縣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工作,統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參與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政策,指導全縣基礎教育的課程改革、教學改革;落實國家、省有關中國小、幼稚園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統籌管理普通高中學籍,指導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基礎教育入學、升學、考試有關政策;指導國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教學用書管理、審定中國小地方教材、選用教輔資料;指導中國小、幼稚園的德育工作、勞動教育、校外教育、科普教育以及社會實踐活動;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的工作;指導中國小圖書館和教學設備配備工作;協調指導中國小、幼稚園優質教育資源引進工作;負責審批民辦學校、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承擔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教育綜合改革工作。統籌民辦教育工作;統籌指導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公共機構節能和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人事室(教師管理室、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室)。統籌、規劃、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教師教育發展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教師教育改革工作;統籌協調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的培訓和專業成長;指導全縣師資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組織開展教育系統教師評優表彰和獎懲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參與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規劃、協調外國專家、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的引進、管理工作;規劃、指導推廣國語和文字規範工作。按規定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老幹部和退休教職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人才政策的組織實施。統籌管理、協調指導我縣教育系統與國際、內地、港澳台地區的合作交流;負責管理教育系統有關教育合作與交流的機構及項目;統籌管理教育系統出國(境)訪問、來本縣任教外籍教師工作;負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留學服務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處理局有關涉外事項。
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室。統籌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美育和國防教育工作,負責相關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美育、國防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檔案;組織開展學校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組織、協調中小學生參加各類體育競賽和藝術文化交流活動;指導學校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指導學校開展學生藝術素質測評;組織、協調學校開展國防教育、學生軍事訓練。
學校安全工作室(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室)。統籌協調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擬訂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規章措施並督促落實;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保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學校開展“平安校園”創建工作;協調處理學校突發事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區教育、老年教育等終身教育工作;鼓勵引導學生報考中等職業學校。
科學技術管理室。組織編制全縣科技中長期規劃;參與編制本縣重大科學工程的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本縣科技基地計畫;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我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縣重點科技項目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和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並編制各類計畫的項目指南;組織申報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與信息產業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技術創新工程;指導管理全縣民營科技企業;負責全縣科研機構資格審核工作;負責本縣高新技術企業、產品、項目認定初審工作;指導全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工作;負責組織全縣科技統計工作。負責本縣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與管理工作,參與技術契約糾紛的仲裁;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和科技獎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