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普通發票代開指南

屯昌普通發票代開由納稅人攜帶規定的資料到辦稅服務大廳視窗辦理。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五)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辦理材料

1.《海南省地方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申請代開發票人為個人的,應依法提供合法的身份證,申請代開發票人是單位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證件;
3.單位和個人小額(小於等於20000元)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只需提供有效證件照,個人只需提供代開發票人合法身份證。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於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月內累計開票金額超過20000元,應在超過的當次一併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付款證明);
4.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提供的資料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
5.房屋租賃的代開需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及房產證或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件;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如業務契約、協定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原件及複印

辦理流程

納稅人攜帶規定的資料到辦稅服務大廳視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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