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家奇,因涉嫌綁架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枝罪,於2015年4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11持槍劫持人質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屠家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對其限制減刑。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屠家奇攜帶槍枝、子彈、爆炸物等,駕駛灰色五菱牌麵包車沿312國道由合肥回霍邱老家。路遇交警查車,屠家奇闖卡逃跑。執勤民警隨即駕駛警車進行追擊阻截,途中屠家奇駕車撞擊警車,朝警車開槍射擊,致使一輛等候紅綠燈的貨車女乘客中槍受傷。其後,屠家奇持槍攔截一輛過路三輪車與警方對峙,並開槍將坐在三輪車後方的陳興全擊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又將三輪車駕駛員劫持作人質。在逃至“千兆網咖”後被警方包圍,屠家奇將網咖內17名上網人員控制作為人質,與警方對峙長達8小時。當日18時35分左右,屠家奇被迫繳械投案。
2017年,六安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屠家奇持槍射擊執勤民警,構成妨害公務罪;持槍挾持人質,構成綁架罪;非法製造、販賣槍枝、彈藥等,構成非法製造、買賣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曾因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在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應從重處罰。屠家奇綁架多名人質,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陳興全,罪行極其嚴重,且多次犯罪繫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因其經規勸後能夠釋放多名人質,向警方繳械投降,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綜合考慮量刑情節,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對其限制減刑。此外還依法判處屠家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