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稅簡章是北洋政府徵收屠宰稅的法規。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 1月公布,共9條。令頒各省一律遵辦。課稅對象為豬、牛、羊三種。納稅人為屠宰戶,實行定額稅率,豬每頭徵稅大洋3角,牛1元,羊2角。凡專營屠宰業者,須先領取營業執照,牲畜屠宰後,須經徵收所檢查,始能販賣。
此簡章後經1916年12月和1919年兩次修訂,課稅對象縮小為豬、羊兩種; 豬每頭徵稅大洋4角,羊每頭3角。屠宰稅列為專充地方教育經費,由各省財政廳及各縣徵收局負責徵收。由於屠宰稅為地方收入,各省可因地制宜自定辦法,故制度執行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