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障條約,荷蘭為保障其安全,要求取得在南尼德蘭一些要塞駐軍權而與英國和奧地利等國簽訂的條約。1697年簽訂的《里斯威克條約》規定因西屬尼德蘭與法國接壤處被認為是荷法邊界,所以,該處的軍事要地應由荷軍駐防。據此,1709年10月29日荷蘭與英國簽訂第一個屏障條約,荷蘭承認漢諾瓦家族對英國王位的繼承權,英國同意荷蘭在弗爾訥、尼烏波特、伊普爾、梅嫩、里爾、圖爾奈、康德、瓦朗謝訥、莫伯日、沙勒羅瓦、那慕爾、哈勒、達默、登德爾蒙德和根特城堡等要地駐軍,以建立屏障。根據1713年簽訂的《烏得勒支和約》,荷蘭仍保有在南尼德蘭的屏障堡壘,但數量有所減少,里爾等地歸還法國。南尼德蘭轉歸奧地利後,1715年11月15日荷蘭又與奧地利簽訂屏障條約,奧地利承認荷蘭在這些堡壘駐軍,費用由布拉班特和佛蘭德兩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