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屏南縣農業局
- 地點:屏南縣
- 時間:2011
- 屬性:行政機構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畜牧水產局、畜牧獸醫局、食用菌辦承擔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三)貫徹落實畜牧、獸醫、獸藥、飼料、草業、獸醫醫療器械行業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獸藥經營許可(除獸用生物製品外)審批”、“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除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場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以及省海洋與漁業廳下放的“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審核發放”職責。
(五)加強引導農業、畜牧業、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漁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鑑定與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業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動植物(包括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縣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和水產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水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水生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縣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不含水生動植物物種)。
(十一)水技推廣承擔檔案漁業建設、自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指導服務和水產新技術推廣項目管理;負責漁業生產環境、漁業水質、漁業資源監測和評估;做好漁業統計、漁經調查、魚病測報、典型收集等工作,為上級部門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十二)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縣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三)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寧台農業合作的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屏南縣農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所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重大會議組織;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資產管理、人民調解、接待、行政後勤、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和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所站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財務日常工作;制訂本局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收支計畫、財產管理;負責下屬單位財務檢查,審計和財務管理監督,負責局內外債務清理回收工作;負責會議經費預決算,搞好財務報表等歸檔工作;負責機關水電管理和每月水電房租收費工作。
負責編制全縣農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主管產業的結構布局調整和綜合平衡;負責農業基點調查,農業產量的預測和統計分析;研究農村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負責處理農科教協作日常事務,組織農業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技術開發報獎項目審查;組織職業教育,指導農業宣傳,農業系統的質量論證和農業標準化等工作。
參與擬訂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農民負擔監管辦公室
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涉及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
(四)農村環保能源辦公室
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按規定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依法對本縣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承擔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相關工作。
(五)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農業資源調查和區劃工作;指導農業資源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指導和推進農村休閒農業工作;負責農業資源開發和區域發展規劃工作,承擔農業發展規劃課題研究、諮詢等工作。
人員編制
屏南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5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