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尹明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青島
- 出生日期:1955年3月
- 畢業院校: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 工作時間:1974年11月
- 入黨時間:1978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4年9月任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新疆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主任;2008年5月任自治區民政廳副巡視員。兼任新疆慈善總會副會長。
2015年5月,免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副巡視員、新疆福彩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副巡視員尹明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11日,據最高檢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尹明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以烏市檢刑二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賄罪,於2016年2月3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2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尹明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財物人民幣1958000元,美元118000元,合計人民幣280378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明奎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坦白交待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能退還全部贓款並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繳納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尹明奎受賄所得人民幣280378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