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同君,男,漢族,1965年12生,衡陽市衡南縣人,研究員,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曾任湖南省衡陽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2020年6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尹同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審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所獲榮譽,
人物履歷
1981.07—1984.07 衡陽師範專科學校(今衡陽師範學院)化學系化學專業學生;
1984.07—1988.12 衡南縣六中教師;
1989.01—1991.11 衡南縣委教研室幹事;(1986.09—1989.07 北京師範大學中文專業函授本科班學員,獲文學學士)
1991.12—1992.10 衡陽市紀委幹事;
1992.10—1993.06 衡陽市紀委副科級紀檢員;
1993.06—1997.08 衡陽市紀委辦公室、紀檢三室副主任(1994.07-1995.11 廣東增城掛職學習,1992.09—1995.08 華中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員,1997.06 獲中山大學碩士學位);
1997.08—2000.08 衡陽市南嶽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0.08—2002.06 衡陽市旅遊局局長;
2002.06—2008.06 衡陽市旅遊局局長、黨組副書記(2005.01-2005.07 湖南省中青年領導幹部第四期赴美培訓班學員);
2008.06—2013.06 衡陽市物價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任衡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5年7月至任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常務副校(院)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2日,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常務副校(院)長尹同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19年12月2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衡陽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尹同君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尹同君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和投資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搞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騙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酒店星級評定、價格調節基金安排、項目資金申報、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尹同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尹同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月20日據最高檢訊息,湖南省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原常務副校(院)長尹同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尹同君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20年6月,湖南省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原常務副校(院)長尹同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同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尹同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衡陽市旅遊局局長、市物價局局長、市發改委主任、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常務副校(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獲榮譽
出版有《追逐朝陽—跨世紀的南嶽旅遊經濟》《推動人類文明進程的100位科技巨匠》《追逐朝陽—大策劃、大旅遊、大品牌、大南嶽》等旅遊專著。2002年被國務院體改辦、《中國改革》雜誌社評為“(第二屆)中國改革十大新聞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