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秀英等訴岳少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3年05月07日在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5月07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永民初字第1729號
原告尤秀英。系被害人王某某母親。
原告王某某2。系被害人王某某長女。
原告王某某1。系被害人王某某次女。
原告王某某3。系被害人王某某長子。
四原告委託代理人王社友,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少蘭。
委託代理人游衛國,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高張高飛。
委託代理人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年縣運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
負責人曹士義,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程龍,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8824583-0。。
負責人趙獻國,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愛國,該公司員工。
原告尤秀英、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3訴被告岳少蘭、張高飛、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013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王社友,被告張高飛委託代理人靳瑞川、被告運輸公司委託代理人程龍、被告保險公司委託代理人趙愛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岳少蘭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月7日16時許,被告張高飛駕駛登記車主為永年縣運興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岳少蘭的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沿永年縣名李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永年縣裴坡莊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從道路北側向道路南側橫過公路的王某某駕駛安慶葉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相撞,致原告親屬王某某、安慶葉夫婦二人死亡。經永年縣交警大隊認定,張高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補償金142400元、喪葬費180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4540.7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3500元等總計259523.7元。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55000元。除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原告保留訴權。
被告岳少蘭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高飛辯稱,我是岳少蘭僱傭司機,在履行職務中發生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運興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是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原告損失應由實際車主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駕駛司機所持駕照與所駕駛車輛車證不符,類似無證駕駛,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7日16時許,被告張高飛駕駛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沿永年縣洺李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永年縣裴坡莊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從道路北側向道路南側橫過公路的王某某駕駛安慶葉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安慶葉夫婦二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10日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3)第0107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高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永年縣運興運輸有限公司。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被害人王某某。被撫養人尤秀英,時年62周歲,婚生王仲其、王某某、王素娥、王景娥、王領娥共五個子女;王某某2,時年12周歲;王某某1,時年6周歲;王某某3,時年5周歲。
上述事實,到庭的當事人均無異議,並有原告提交的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複印件一份;原告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各一份;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證明信複印件一份;親屬關係證明一份;永年縣公安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複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張高飛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及冀DZ0345車輛信息證明複印件各一份等證據在卷證明。
另查明,2011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120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4711元,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166元。
本院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張高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與本事故另一被害人安慶葉繼承人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因原告保留訴權,本院不作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經濟損失項目及數額為:
喪葬費,參照2011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6166元的標準,計算六個月為18083元(36166元÷12×6)。死亡賠償金,參照2011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的標準,計算20年,應為142400元(7120×20)。被撫養人生活費,參照2011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711元,應為64540.7元。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為3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酌情確定為1000元。
上述各項經濟損失總計256023.7元,加上本事故另一被害人安慶葉繼承人的經濟損失268429元,已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55000元。不足部分201023.7元,因原告保留訴權,故本院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尤秀英、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3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張高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房志鵬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王亞婷
民事判決書
(2013)永民初字第1729號
原告尤秀英。系被害人王某某母親。
原告王某某2。系被害人王某某長女。
原告王某某1。系被害人王某某次女。
原告王某某3。系被害人王某某長子。
四原告委託代理人王社友,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少蘭。
委託代理人游衛國,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高張高飛。
委託代理人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年縣運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
負責人曹士義,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程龍,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8824583-0。。
負責人趙獻國,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愛國,該公司員工。
原告尤秀英、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3訴被告岳少蘭、張高飛、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013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王社友,被告張高飛委託代理人靳瑞川、被告運輸公司委託代理人程龍、被告保險公司委託代理人趙愛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岳少蘭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月7日16時許,被告張高飛駕駛登記車主為永年縣運興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岳少蘭的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沿永年縣名李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永年縣裴坡莊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從道路北側向道路南側橫過公路的王某某駕駛安慶葉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相撞,致原告親屬王某某、安慶葉夫婦二人死亡。經永年縣交警大隊認定,張高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補償金142400元、喪葬費180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4540.7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3500元等總計259523.7元。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55000元。除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原告保留訴權。
被告岳少蘭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高飛辯稱,我是岳少蘭僱傭司機,在履行職務中發生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運興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是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原告損失應由實際車主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駕駛司機所持駕照與所駕駛車輛車證不符,類似無證駕駛,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7日16時許,被告張高飛駕駛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沿永年縣洺李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永年縣裴坡莊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從道路北側向道路南側橫過公路的王某某駕駛安慶葉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安慶葉夫婦二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10日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3)第0107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高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永年縣運興運輸有限公司。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被害人王某某。被撫養人尤秀英,時年62周歲,婚生王仲其、王某某、王素娥、王景娥、王領娥共五個子女;王某某2,時年12周歲;王某某1,時年6周歲;王某某3,時年5周歲。
上述事實,到庭的當事人均無異議,並有原告提交的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複印件一份;原告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各一份;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證明信複印件一份;親屬關係證明一份;永年縣公安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複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張高飛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及冀DZ0345車輛信息證明複印件各一份等證據在卷證明。
另查明,2011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120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4711元,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166元。
本院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張高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冀DZ0345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與本事故另一被害人安慶葉繼承人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因原告保留訴權,本院不作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經濟損失項目及數額為:
喪葬費,參照2011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6166元的標準,計算六個月為18083元(36166元÷12×6)。死亡賠償金,參照2011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的標準,計算20年,應為142400元(7120×20)。被撫養人生活費,參照2011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711元,應為64540.7元。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為3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酌情確定為1000元。
上述各項經濟損失總計256023.7元,加上本事故另一被害人安慶葉繼承人的經濟損失268429元,已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55000元。不足部分201023.7元,因原告保留訴權,故本院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尤秀英、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3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張高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房志鵬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王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