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不含行政處罰)、執法監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房地產開發與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全縣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三)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燃氣、城市建設檔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縣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住房安全防範工作。指導全縣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責任。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指導全縣裝配式建築發展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
(九)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地下空間的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
(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建設行業相關項目的審核、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綠色建築、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指導實用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村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縣建築企業參與省外、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作。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依法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和國有資產的專業管理;提出編制全縣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的建議。
(十五)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依據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的審核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核准;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擬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戰時人口疏散計畫及各項保障方案,並檢查落實;組織建設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負責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和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審批;負責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擬訂全縣民眾防空組織組建方案,制定訓練計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開展人防科學技術和人防理論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加強全縣城鄉建設管理統籌,推進建築節能和村鎮減排,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縣城鎮化健康發展。
職責分工
1、關於城市地下空間開發、村鎮建設的職責分工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村鎮建設的管理。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村鎮規劃的編制管理。
2、關於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職責分工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建立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共同參與的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具體職責分工如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安裝工程(含土建、建築電氣、暖衛、通風、給排水)質量監督管理。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的工業安裝工程(含設備、工業管道、電氣、儀表安裝及防腐絕熱)質量監督管理。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危化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港口碼頭等水工建築物的質量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安裝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書檔案、重要會務、機要和外事接待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效能、綜合治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修志、督查工作;管理局機關設備器材、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管理、應急預案、行政採購、日常值班、消防、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內部審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績效考核、人事、勞資、繼續教育、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負責管理離休、退休幹部職工服務工作和遺屬的有關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駐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建設系統企業改革改制工作。
(二)法制股(信訪室)。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相關政策;做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和法制宣傳;負責申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證件管理相關工作;牽頭組織 修訂和完善本局內控管理制度、幹部日常管理監督有關規定;負責信訪、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三)村鎮建設股。擬訂全縣村鎮減排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燃氣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配合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培訓;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中心鎮的建設,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四)建築業和質量安全股(消防與化工工程監管協調股)。擬訂全縣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裝配式建築發展工作;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主體行為;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工程總承包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政策制定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負責全縣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勘察設計諮詢、招標投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室內外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爆破與拆除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等機構和個人資質(資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建設領域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招標備案、質量安全監督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組織或參與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工作;組織協調本縣建築企業參與省外、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組織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縣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安裝工程(含土建、建築電氣、暖衛、通風、給排水)質量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協調相關部門擬訂化工建設工程質量政策措施、並指導、協調實施。
(五)房地產業和住房保障股。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房地產業企業資質管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管理;負責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契約網簽備案管理;指導和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白蟻防治、房屋租賃、危房管理、房屋面積管理。
經縣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實施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全縣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擬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房的運營、維護、租金交繳等工作。
(六)科技設計股(總工程師辦公室)。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示範項目,負責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指導實用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地下空間利用工作;配合指導全縣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組織全縣建設人才現狀定期調查和需求預測;負責全縣建設行業技師審核報批組織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申報初審、註冊認證和管理工作;參與建築行業勞動技能鑑定。
(七)人民防空工程股。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辦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和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及竣工備案核准,並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負責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統計的管理工作。
(八)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股。擬訂與實施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系統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城市人口疏散計畫及人防指揮通信保障計畫;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建和訓練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指導城市居民開展“三防”知識教育和城市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負責人民防空無線電和人防指揮所的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戰備通信值勤、通信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指導人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執行縣委、縣政府及人防指揮部組織指揮防空襲鬥爭信息保障任務。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尤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長級)1名。
尤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尤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張世銓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尤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尤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