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尤博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人物經歷,受賄案件,受賄情節,庭辯焦點,案件審理,
人物經歷
1984年,尤博文大學畢業後留校執教,做過四年的大學老師,又攻讀碩士研究生。
1993年碩士畢業後本可以去大學或科研單位的他,來到南京市一國企工作,當上了一名技術員。到公司後不久,他就因出色的工作能力被任命為一基層公司生產科科長。
1995年又被提拔為副廠長,負責全廠電器自動化工作,成為一名專業技術型領導。
1998年10月,尤博文被委以重任,任南京市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基建工程處、經濟管理處,並任該企業旗下四家合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受賄案件
受賄情節
每逢春節,承包商定時“表示”
檢方指控的尤博文第一筆受賄就來自一家從事自來水領域工程建設的公司。該公司老總韋某自從10多年前結識了尤博文,之後每年春節都會向他“表示”一下,一方面是為了感謝他在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以及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的照顧。這10餘年來,單是韋某的“表示”就達40萬元。
怕出事,送來的房子沒過戶
2002年,韋某還以自己的名義在江寧買了一套40平米左右的精裝公寓,時價16萬多。韋某多次提出把房子過戶到尤博文名下,尤博文一直沒有同意。庭上,尤博文承認,自己是怕出事。不過,韋某還是給了他一套鑰匙,尤博文帶著跟他關係親密的女子去住過。房子已被查封。
出國考察前收下2萬歐元
檢方指控的另一筆受賄來自一家建築公司,數額也是40萬,其中包括20萬人民幣和2萬歐元(在一次出國考察前收受)。從2006年到2011年期間,這家公司找到尤博文,希望在自來水公司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管理以及工程款結算方面,得到照顧。
賄款去向大部分錢被他花掉
公訴方指控尤博文,從2001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別的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131餘萬元、歐元2.1萬元、美元5000元,精裝的公寓一套,總計折合人民幣162餘萬元。
對於這些受賄事實,尤博文基本承認,並且大部分都是他自己主動交代的。而受賄款項,尤博文稱,大部分被他花掉了,主要用於養車和人情往來等。
庭辯焦點
焦點一:是否屬於自首?
2013年11月18日庭審中第一個爭論的焦點是,尤博文是否屬於自首。尤博文的辯護律師認為,2013年5月15日別人檢舉,致尤博文受賄案發。隨後5月18日,檢察機關向尤博文發出了詢問通知書,但還未等詢問進行,尤博文便主動供述了遠遠多於檢舉內容的受賄事實,因此應認定為自首。
檢方反駁,認為尤博文並非是主動投案,而是被檢察機關傳喚後被動歸案的。
焦點二:未過戶房產算受賄?
韋某送給尤博文的江寧東郊的公寓,並沒有實際過戶至尤博文名下,控辯雙方對於此房產的性質也產生了爭議。辯護律師稱,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尤博文只擁有使用權,不能算作受賄所得。但檢方認為,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含義不完全相同,該房產的贈送行為有明確的利益往來,符合行賄、受賄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受賄所得。
焦點三:量刑能否從輕?
尤博文承認自己受賄的基本事實,但他稱並未給予相關單位照顧,一切都是依法依契約辦事。最後陳述階段,尤博文聲淚俱下,稱自己很少接受承包商高檔吃請和外出旅遊,“既然吃飯上支出少,收點錢大家都省事”。其辯護律師也稱,尤博文儘管收受賄賂,卻沒有對南京供水工程的安全造成損害,建議從輕處罰。
案件審理
2013年11月18日上午,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原副總經理尤博文因涉嫌受賄罪,在南京中院受審。檢方指控,2001年到2013年的13年裡尤博文利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機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162餘萬元。法庭昨天並未宣判。
2013年12月16日,尤博文特大受賄案由南京市檢察院起訴,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尤博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2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其受賄所得贓款145萬餘元及住房一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