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尚藥典御
- 官職來源時期:南朝
- 職責:尚藥局最高長官
- 長官名稱:奉御
官職來源,職責,醫官發展,漢代,南北朝至隋唐,宋金元時代,明清時代,
官職來源
職責
尚藥典御是尚藥局的最高長官,一般由精通醫藥的專家擔任。皇帝有病,典御要親自診斷並立法處方,藥成之後要親自嘗驗。因為尚藥典御直接為皇帝服務,所以歷朝中此官之職品都較高。
醫官發展
漢代
太醫令
西漢太常及少府之下均設有太醫令、太醫丞。屬太常者,為百官治病;屬少府者,為宮廷治病。東漢少府屬下設太醫令1人,秩六百石,掌諸醫。另有藥丞、方丞各1人,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隋唐在太常之下設太醫署,置令2人,丞2人。太醫令掌醫療之法,丞為助手。宋代醫務機構甚多,有太常寺屬下的太醫局,翰林醫官院,御醫院等,宋徽宗時又設惠民局,廣傳醫方及施診。
尚藥監
古代醫官名。東漢時期宮廷已設有尚藥監、南北朝北齊時尚藥局中設有尚藥監四人,隋代沿襲,唐時取消此職。尚醫監是宮廷中一種中層醫官,其職責主要是對和合、修制、供奉御藥的整個過程實行監督。
太醫監
古代醫官名。系指宮廷中管理監督太醫處方用藥的醫官。見《資治通鑑》卷二十三。西漢時宮廷中曾設此醫官,隸屬少府。
藥丞
東漢時醫官名。東漢時期,太醫令之下曾設藥丞、方丞各一人,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藥丞專管藥品。這是是醫與藥分工管理的開端,也是一個進步。
方丞
東漢時醫官名。方太醫令之下屬官職。方丞一般設一人,其職責是掌管藥方及醫療。另有藥丞,負責管理藥品。東漢時設定藥丞、方丞,這是我國醫學史上醫、藥分工管理的開端。
本草待詔
古代醫官名。系指不在宮中專門任職,當宮中需要時應詔進宮處理有關本草事宜者。見《漢書·郊祀志第五下》。
嘗藥
古代醫官名。宮廷規定皇帝等用藥必須先由嘗藥者服用,以驗證有無毒品。見《後漢書·百宮三志第二十六》:“自章和以下,中宮稍廣,加嘗藥,大官……皆六百石。”
尚方待詔
古代醫官名。系指宮庭內協助調理或待命調理皇帝及宮庭中其他成員之醫藥者。見《資治通鑑》卷二十六:漢宣帝神爵元年。“京兆尹張敞上疏諫曰:‘願明主……斥遠方土之虛語……’上由是悉罷尚方待詔。(此尚方,非作器物之尚方。尚,主也,主方藥也。……)。”
南北朝至隋唐
尚藥典御
南北朝時期,南朝梁代始設尚藥局,其長官稱為奉御。而北朝北齊時尚藥局長官稱為典御,且定其職品為正五品。隋代因襲北齊之制,名稱職品不變。唐代改稱為奉御,職品為正五品下。宋代仍稱典御,金、元時稱為提點。
尚藥局直長
古代醫官名。隋代尚藥局中始置直長一職,唐代沿襲,並定其官品為正七品上。宋代仍置,其位在食醫、侍御醫之上。尚藥直長的職責為協助典御(奉御)掌管和合御藥及診候方脈之事
尚藥局丞
古代醫官名。此職始設於南北朝時期北齊尚藥局。當時尚藥丞的職品從七品,位在尚藥典御之下。尚藥丞下還設有侍御師和尚藥監各四人。隋代仍設尚藥丞,從七品。唐代不設此職。宋代復置尚藥局丞。金、元時期不設。尚藥丞的主要職責為協助尚藥典御主管皇帝醫療事務。
尚藥局書吏
唐代醫官職稱名。唐代在尚藥局中設有書吏四人,官階為從六品上,職在直長之下侍御醫之上。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尚藥局中文獻資料等。
侍御醫
隋唐兩宋時期尚藥局中醫官名其職責是直接負責皇帝的醫療保健工作。各代設定的量和所定官品稍有不同,數情況下設四人,官階從六品上。
太醫署令 隋唐時期醫官名。為隋唐時太醫署中最高的長官。共2人,官階從七品下,全面負責太醫署中醫療和教學工作。隋唐前後太醫署的最高長官都稱太醫令。
太醫署丞
隋唐時期醫官名其職位僅次於太醫署令。官階般從八品下,共設二人,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太醫署令掌管太醫署之工作。隋唐後的太醫署丞均稱為太醫丞。
司醫
古代醫官名。隋代太醫署及尚藥局中均設有司醫,是這些機構中最低級的官員。唐代在尚藥局中設司醫四人,官階正八品下。其職系掌管分療眾疾。宋代也在尚藥局中設司醫,其職在局丞之上。也屬於尚藥局中的低級官員,掌管局中具體的醫療事務。
典藥
古代醫官名。典藥一職唐代始置。唐太醫署、尚藥局、藥藏局中均設有此職,其職責為主管藥品,凡新進藥物皆分類登記立案,以備調用。屬掌管具體事務的低級官員。
宋金元時代
保全大夫
宋、金、元時期醫官名宋、金、元時期曾設定許醫散官,保全大夫其中之。宋代保全大夫是大夫職稱中最低級別者,為正七品。金代保全大夫為正五品。元代保全大夫為正四品。保全大夫在宋代隸屬於翰林醫官院,系以舊時之西陵錦使改任。金、元都沿用此官職,但隸屬於太醫院。
保沖大夫
金元時期醫官名宋、金、元時期除在官廷供職的醫生外,還設有許醫散官。醫散官都有定的名稱和官階。保沖大夫是金、元時期醫散官之一,金代保沖大夫官階正六品;元代為正五品。
保和大夫
宋、金、元時期醫官職稱之保和大夫是宋、金、元時期設定的醫散官,宋代保和大夫隸屬於翰林醫官院,其官階正七品。金元時期保和大夫均隸屬於太醫院,金時保和大夫為正五品,元時為正四品。
明清時代
設立太醫院,參見太醫院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