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禁閉是指聯邦德國少年刑法所規定的對違法犯罪少年的訓誡手段之一。一般適用於沒有必要判處刑罰,又必須使其深刻認識到應承擔責任的違法少年。目的在於激發少年的自尊心。少年禁閉應在州司法機關的少年禁閉所或者業餘時間禁閉室執行。執行官是執行所在地的少年刑事法官。對已在教養的少年犯,可以在教養機關進行禁閉。不能緩期交付或規定考驗期。
具體方式分為3種:
(1)業餘時間禁閉。期限為1周到4周;
(2)短期禁閉。總計時間不超過6天;
(3)長期禁閉。期限為1周以上,4周以下。
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超過1年,少年禁閉就不許再交付執行。如出於管教原因,少年禁閉已部分地執行,交付執行主持官可以免除執行剩餘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