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規是1899年7月1日美國伊刺諾斯州第41屆州議會通過。共21條,規定了該法調整的對象和少年法庭管轄的範圍,少年法庭的審理程式,監護人,監護措施,對違法少年的處理、保護措施、教養和監護機構、收養、宗教選擇以及少年法庭的權力等。該法的宗旨主要是調整無人撫養的、被遺棄的和犯法的少年兒童的治理和控制。少年法庭法的出現以及它所體現的基本原則和思想,後來成為各國制定青少年法規的基礎。
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和記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及有關抗訴案件)的報導,均不得提及有關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告或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亦不得發表任何有關他們的圖片。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的語言向其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控罪的性質。
法庭有權為了被告的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讓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們離開法庭。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必須取得關於該兒童或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未滿14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的處罰方法,不應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時亦不得與成年囚犯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