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縣民族宗教局,為四川省阿壩州小金縣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當好縣委、縣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實施管理、指導,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認真貫徹落實“一法兩規定一條例”等民族法律法規。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指導各寺院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縣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參與擬訂全縣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宗教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組織協調全縣少數民族重大慶典活動。
(七)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設計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依法管理兩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和資金,制定實施全縣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意見;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管理與後勤服務及內外協調工作,推動機關行政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實施管理與指導(目標管理);負責建立民族工作信息化平台;負責全縣少數民族工作機動金的監管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宣傳報導、基建、設施設備、固定資產、後勤物資管理等工作;參與研究提出全縣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
(二)民族事務和兩項資金管理辦公室
1、民族事務主要協助有關部門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各鄉民族工作;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調、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貫徹執行並負責督促檢查;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承辦全縣少數民族重大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參與全縣維護穩定、反分裂鬥爭以及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相關事項的協調處理工作。
2、兩項資金管理主要負責研究並提出兩項資金投入結構重大調整的方案及其相應的政策措施;組織兩項資金項目的篩選、評估論證、報批及計畫下達工作;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兩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逐步完善兩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宗教事務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擬訂具體政策措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伊斯蘭教、佛教、道教事務的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伊斯蘭教、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伊斯蘭教、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導協調藏傳佛教團體、穆斯林聚居區和散居區的有關問題;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指導各鄉宗教事務依法對伊斯蘭教、佛教、道教和其他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宗教行政執法和有關宗教事務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