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志

小星志

《小星志》是清代丁雄飛編著的古詩文。

易:“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小星志
  • 外文名稱:Small star Chronicles
  • 創作年代:清代
  • 文學體裁:古詩文
  • 作者:丁雄飛
《詩》,《禮》,

《詩》

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嘒彼小星,維參與昂;肅肅宵征,抱衾與綢,實命不猶。(眾妾進御於君,不敢當夕見星而往,見星而還,因所見以起興言其所以如此者,由於所賦之分不同於貴者。是以深以得御於君,為夫人之惠,而不敢致怨於往來之勤也。)

《禮》

“行役以婦人”。(疏曰: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隨。)
《魏表·魏淮陽王孝友表》曰:“古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晉令:“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數。”所以陰教聿修,繼嗣有廣。而聖朝忽棄此數,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故無妾媵,習以為常。婦人多幸,生逢今世。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設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內外親知,共相嗤怪。凡今之人,通無準節。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自雲受人欺,畏彼笑我。王公猶自一心,以下何敢二意。夫妒忌之心生,則妻妾之禮廢;妻妾之禮廢,則姦淫之兆興,臣之所以毒恨者也。請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備九女稱事。二品備七,三品四品備五,五品六品則一妻二妾,限以一周,悉令充數。不充數,及待妾非禮,使妻妒加捶撻。免所居官,其妻無子,不娶妾。斯則自絕,無以血食祖父,請科不孝之罪,離遣其妻。(按《》七出條內一曰無子,一曰妒。)
卿大夫不可無侍妾,此皆天理人情之至,不可以褻行目之也。聖賢之同於凡夫在此,儒行之別於二氏亦在此。然而漁色,實士人之大戒也。與其漁於色也,孰與無二色,勢必不能無二。而念亦難於頓絕,則有品節限制之權焉。按《禮》:古者五等諸侯,皆有八妾。降及於士,則一妻一妾。國朝之制因之,藩國親王額設支俸之妾八人,郡王不得過四人,鎮奉國將軍不得過三人,則官僚當從郡王將軍之例無疑也。士即大貴,妾不得逾三四人,侍婢不嫌倍之。庶人雖擁素封之業,置二妾猶不大違於禮。《內則》曰:“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是也,否則逾分矣。媵婢則可量寬其額,而過多亦導淫之囮也。
至於弱冠治經之士,褐未及釋。而一妻能治內事,則置妾乃荒業之端。待壯年艱嗣而議納妾,未晚也。媵婢則通房之所必須,而亦以少為貴矣。然愚猶以為傳家之道,子孫果能遠色貴德,尚矣,設有好佚游好晏樂之氣質,則寧聽其漁於妾婢,而務禁其漁於外色,為其上千國憲,而下比群奸。此喪身忘家之本也。
儀禮》名夫為“君”,名正室為“女君”。妾猶稱曰“側室”,婢之有子者曰“婢妾”。即側室亦不得稱矣。故夫之臨妾也,以君道為夫道。但有侍立而無侍坐,妻之臨妾也。以母道恭姊道,與夫同席不命坐,與夫別席亦命坐,妾與子婦相參承,夫恆貴子婦而賤妾,以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社會於廟者也。妻則上妾而下子婦,以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故妾侍夫側,嘗為子婦作引導。侍妻側,則女若婦俱當以肩隨之體讓妾。亦有不必讓者,宗子婦之長於父妾者是也。婢妾又下妾一等,而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矣。蓋婢有子而附名於妾仍婢也,夫亦以婢臨之而已。妻則為夫為子,當稍優其待,而進之群婢之上。然亦班於妾後,而不得如妾之命坐也。飲食寢處,則當使之越群婢班焉。即無子而久御於夫者,亦與之相上下可也。大概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同。婢妾之待妾,與妾待妻之體亦同。而先後進之間,復有辨。媵婢先妾而進,又或先妾得子,雖壓於女君,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而聚於側室中,亦可以肩隨之體分左右,但當讓妾一肩。若後妾而進,則雖有子而難與妾比肩矣。妾有多體,而所生之子無貳體,子事所生之母,則不得與嫡母同體。妾與婢妾之臨其子也,亦不得與嫡母同。蓋參食母之體於其間,以避尊也。
古人寢榻之處,非妾不與。故雖多子亦不廢妾,意固以“妾者,接也”,我可褻視之耳。
《禮·昏義》:“天子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鄭康成云:“後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九嬪當一夕,二十七世婦當三夕,八十一御妻當九夕。十有五日而周。”梁國子博士清河崔恩,撰《三禮義宗》,有後夫人進御之說。凡後夫人進御,自下而上,十五日遍,象月初漸進至甚,法陰道也。婦人陰道,晦明是其所忌。故古之君人者,不以月晦及望御於內。晦者陰盛,望者爭明,故人君尤慎之。《春秋傳》曰:“晦淫惑疾,明淫心疾,以辟六氣,故不從月之始,但放月之生耳。妾御八十一人為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為三夕,九嬪為一夕,三夫人為一夕,凡十四夕,後當一夕,為十五夕。明十六夕,則後復御而下,亦放月以下漸就於微也。”
諸侯之御,則五日一遍。亦從下始,漸至於盛。其御則從侄娣而迭為之御。凡侄娣六人當三夕,二媵當一夕,凡四夕,夫人專一夕,為五。故五日而遍。至六日,則還從夫人,如後之法。卿大夫有妾者,二妾共一夕,內子專一夕。士有妾者,但不得專夕而已。妻則專夕。凡七嬪以下,女御以上,未滿五十者,悉皆進御,五十則止。後及夫人,不入此例,五十猶御。故《內則》云:“妾年未滿五十者,必與五日之御,則知五十之妾,不得御矣。卿大夫士妻進御之法,亦如此也。”
金生云:“御妻妾有術,此語似非實是。蓋惟誠動物,妻妾間豈用術之地。然婦人女子,見偏性執,非假術以御之不可。有術,然後駕御安妥,歸於和洽,究竟亦是誠而已。一人處內不和唐一庵勸之居外。有老僕問:“何故居外便得和?”一庵曰:“其病根在此。情狎則易遷,凡人之情,令其可繼,一時用得多,後便不續。久則變,變則通。所以自防者,須吝情。吝情者,須疏跡。”
夫之於妾,何以不言服。蓋惟情有輕重,難以預定,在人以義起之耳。甘泉先生為蒯氏服九月,以其代妻事母久而慈子有成也,後之服妾者擬之。《禮記》云:“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