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污水系統的處理能力,各國並沒有統一的限定。前蘇聯曾建議單個構築物的處理能力不宜超過1400m3/d,美國則把小廠的處理能力限定在3785 m3/d的範圍內。根據我國情況,建議把等於或小於4000 m3/d的處理廠定義為小區污水處理廠。小區污水不同於城市污水(常包括部分工業廢水),屬於生活污水範疇。其水質水量特徵可概括為:水質水量變化較大,污染物濃度偏低,即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良好,處理難度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區污水處理系統
- 定義:污水處理系統
- 作用:處理小區污水
- 作用場所:住宅小區
設計原則
- 處理出水要求和處理程度
- 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結合小區的整體規劃和建築特點,即外觀設計上要與小區建築環境相協調,以求美觀;
- 在污水處理工藝上力求簡單實用,以方便管理;
- 在高程布置上應儘量採用立體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平面布置上要緊湊,以節省用地;
- 污水處理廠位置應儘可能位於小區下風向,與其它建築物有一定的距離,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 設備化,定型化,模組化,施工安裝方便,運行簡易,設備性能穩定,適合分期建設;
- 處理程度高,污泥產量少,並儘可能採用節能處理技術;
- 處理構築物對水力負荷和有機物負荷的適應範圍較大,使系統有較好的經受衝擊負荷的能力。
- 小區內的人口是逐漸增加的。因此,小區污水處理廠應按可預期的發展規劃作為流量設計的基礎。根據我國情況,可考慮採用20年的設計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