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漢語詞語)

小偷(漢語詞語)

小偷,當指人的時候,泛稱一般偷東西的人;偷盜後要負法律責任;達到上限可判死刑。小偷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對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擔“人道的責任",也就是一種公平的責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認為是一種法律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的重視與保護。小偷,還可以指情節較輕的偷竊行為,如:小偷小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偷
  • 外文名:pilferer
  • 拼音:xiǎo tōu
  • 詞義:盜竊者
  • 詳細解釋:泛稱一般偷東西的人
  • 近義詞扒手
基本資料,引證解釋,歷史,法律地位,

基本資料

詞目:小偷
拼音: xiǎo tōu
注音: ㄒㄧㄠˇ ㄊㄡ
英文:petty thief
同義詞: 扒手

引證解釋

1. 偷竊集團中的一般竊賊
漢書·張敞傳》:“ 長安 市偷盜尤多…… 敞 皆以﹝偷盜酋長﹞為吏,遣歸休。置酒,小偷悉來賀,且飲醉,偷長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閭閱出者,污赭輒收縛之。” 宋張齊賢《洛陽搢紳舊聞記·向中令徙義》:“盜魁指揮小偷十人,送至前程。”
2. 泛稱一般偷東西的人。
蒲松齡《聊齋志異·王十》:“冥中新閻王到任,見 奈河 淤平……故捉三種人淘河:小偷、私鑄、私鹽。”柳青《創業史》第一部第十四章:“這個身量魁梧的莊稼漢,小偷一般避開正路,從複種青稞的稻地里斜踏過去了。”

歷史

覺世名言》中說小偷是“攪世的魔頭,把一座清平世界,弄得鬼怕神愁”,足見小偷的危害之大。古代市井中常見的一種小偷叫 “翻高頭”,他們是躥房越脊、高來高去的飛賊。這些被稱為“翻高頭”的小偷中,還有一種不用藉助繩索、鉤子等就能翻身上房的小偷,被稱作“上手把子”,而藉助竹竿、繩索等翻身上房的小偷叫“下手把子”。這一類小偷功夫高超,有的甚至能夠翻越皇宮高牆,偷走皇宮裡的珍寶。戒備森嚴的皇宮,小偷卻可以來去自由,連皇帝也為此苦惱不堪。
正在作案正在作案
宋朝的史書上記載了小偷的招供:“九月至二月,夜長天寒,(人)多畏寒懶起,乃可為盜”,這種在夜長天寒的時候入室盜竊的小偷叫“夜燕”。
古代小偷名目
古代小偷的名目很多,掀開屋頂的磚瓦,弄個窟窿,順著繩索下去的小偷叫“開天窗”;掘壁穿穴的小偷叫“開窯口”,也稱“開桃源”,他們鑽入牆穴偷取財物;專門盜墓的小偷名叫“掘冢”、“椎埋”;撬門行竊的小偷叫“排塞贓”。其中天未亮時活動的叫“踏早青”,大白天動手的叫“白日闖”、“白日鬼”,黃昏時出人不意行竊的叫“跑燈花”;專門趁著主人鎖門外出、撬鎖入戶偷盜的小偷,名叫“吃恰子”,“恰子”就是鎖,這類小偷憑藉的是自配的“萬能鑰匙”。
史書上說,北宋時,東京汴梁城裡有一個人到酒樓坐飲,在酒桌下撿到一串鑰匙,有幾十把,這個人撿到鑰匙,不知何用,順手就裝在自己的佩囊里。深夜,他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幾個年輕人非要請他喝酒,還要拜他為師。原來,這幾個年輕人偷了他的佩囊,以為他是個“吃恰子”的慣偷,經他反覆解釋,此事才罷休。
以乞討為名,先上門觀察地形和財物所在,然後找機會去偷竊者,名叫“鐵算盤”;專門乘人不備,竊取別人晾曬衣物的小偷,名叫“收曬朗”;專門偷雞的叫“拾帳頭”;專門偷牛的叫“牽鼻頭”;專門進船艙偷竊者,叫“鑽底子”,“底子”指的是船;用長竿等工具“釣”財物的,叫“挖腰子”;在人群中偷竊的小偷,叫“插手”,其中徒手行竊的叫“清插”,藉助剪子、刀片等行竊的,叫“渾插”,“渾插”中還有“剪綹”、“小利”,“綹”是北宋的城裡人佩戴的一種絲絡組合成的袋子,跟今天的錢包差不多,不過,“綹”是拴在衣服上的。
古代的小偷還以行竊的區域來分類,城外的小偷叫“草竊”,城裡的小偷叫“市偷”。“市偷”的身手狡詐,技高一籌。即使防守森嚴的地方,有的“市偷”也能來去自如,行竊手段高明,當時的人們稱這些防不勝防的“市偷”為“妙手空空兒”。

法律地位

“小偷"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可以構成一部“法律發達史"。在初民的小型社會,比如歐洲的愛斯基摩社會和北美早期的印第安部落,小偷小摸行為基本不受到懲罰,因為個人財產權的概念尚不發達,而且生命對於人數稀少的簡單社會而言,更為重要。在小偷生命健康與被偷財物之間,法律/習俗選擇了保護小偷的生命和健康。
謹防扒手謹防扒手
古代社會,隨著財產制度的出現和公共權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開始惡化。“殺死夜間盜賊"是一種正當的行為,這一點在古巴比倫法、古代希伯萊法、古羅馬法,以及古代中國法中都有著類似的規定。墨子所謂“殺盜人非殺人",簡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到了近現代以後,小偷的法律地位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以英國法為例,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小偷"是一種不法行為人,他的生命和安全並不得到法律的保護,惟一的例外是被告直接地和殘暴地攻擊他。
到1957年前後,法律改革後,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不過,法律的保護程度較低。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對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擔“人道的責任",也就是一種公平的責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認為是一種法律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的重視與保護。1971年,美國衣阿華州也發生過一個小偷的案件,小偷入室行竊,被房主自行設計的彈簧槍嚴重致殘。在這個案件中,法官判定房主對小偷承擔賠償的責任,其中遵循的法律規則是:只有當小偷的行為直接威脅被告生命的情況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對付小偷,否則,被告要對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的理由也是講生命的價值高於財產的價值,不過,即使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法律所遵循的原則仍然是過錯原則,而不是嚴格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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