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

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是指美國政府旨在幫助那些準備將實驗室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可在市場上進行銷售的現實產品的小企業的計畫。[1]

為了鼓勵有創新能力的小企業參與聯邦政府的研究與開發工作,1982年美國國會批准實施了全美最大的一項研究項目計畫——SBIR。

SBIR規定:凡聯邦部門研究與發展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每年必須從研究開發經費中撥出一定的比例,支持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開發活動。這些部門有11個:國防部、農業部、商業部、能源部、教育部、衛生部、運輸部、宇航部、環境保護署、國家科學基金、核控委員會。具體流程見圖。[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
  • 對應:企業
  • 對象:美國政府
  • 方法:實驗室的研究成果轉化
由來,實施,

由來

高新技術的研發具有高風險和高挑戰性等特點,特別是在項目初期風險更大。由於科技創新的溫床是眾多的小企業,有必要對高新技術小企業進行扶持。由此美國政府出台了SBIR項目,以政府資金推進民間科技創新,並推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激勵創業帶動增加就業,最終促進經濟發展。
SBIR項目於1977年由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設計和發起。美國國會於1982年通過《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正式啟動SBIR項目。1992年、2000年,國會再次兩度延續SBIR項目,每次為期8年。美國兩黨、參眾兩院對國家治理政策往往爭鋒相對、爭執不休。但有關SBIR項目的方案或決議,意見卻出奇地一致,參眾兩院幾乎都是全票支持,僅1987年曾有一票反對。美國政府充分認識到:沒有高速發展的科技創新,沒有科技創新的有效轉化,就不可能有持續的經濟發展,不可能有強勁的國際競爭力。

實施

SBIR項目具體實施由聯邦政府各部委負責,具體參與是“研發經費為一億美元以上”聯邦政府各部委,各參與部委要拿出每年研發經費的2.5%作為SBIR項目經費(SBIR項目每年的資金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支持小企業創新研究。
美國國會通過了有關SBIR的管理細則,並責成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全權負責監管SBIR項目,以避免各部委在實施過程中各自為政,無法達到資源的整合和項目的管理的狀況,使SBIR管理過程更加簡單、有序。SBA制定有關SBIR政策管理手冊,統一規範SBIR執行過程。SBA每年還會向國會提交SBIR年度報告,國會則對SBIR進展及成效進行評估。
SBIR的第一項程式是項目招標。各部委每年至少一次向公眾公開招標,招標書中囊括本部門最急需解決的科研課題。每個課題下有詳細條款和具體要求。美國小企業管理局每季度公開發布SBIR項目預招聲明,公布各部委招標項目及申請條件。申請SBIR項目的小企業必須符合如下條件:必須是美國公民擁有的、獨立的企業;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首席研究員必須是申請企業的員工;申請企業員工人數不得超過500人(否則不屬於“小企業”範疇)。
SBIR項目的第二項程式是項目評估。評估標準為:企業質量、創新程度、技術含量、市場潛力。各部委SBIR辦公室在收到項目投標書後,交與本項目研究領域5位最權威的專家(通常是著名大學教授,或是各科學院的高級研究員)評估。這些專家享有很高榮譽,但沒有報酬。專家們必須簽字聲明與受評估項目沒有經濟利益關聯。
評估完成後,就進入注資程式。SBIR分為三個階段向中標企業注資(前一個階段完成後,經過專家小組評估優選,才能夠進入下一階段):
第一階段:資助額為2.5萬—10萬美元,資助期限僅為6個月。這一階段的資金主要用來開發技術內涵,完成可行性研究。第一階段入選企業比例為10%—15%。
第二階段:資助期限可達兩年,資助金額一般為20萬美元,最高可達75萬美元,具體情況因部門不同而異。第二階段企業入選率為40%—50%,只有已獲第一期資助的企業才有資格參選。
第三階段:此階段SBIR入選只具有名譽性,或象徵性意義。資助金額原為25萬美元以上,但現在小企業管理局規定SBIR對於第三階段入選企業不再給予任何資助,企業自找風險投資及其他私人資金來源。第二階段獲獎企業中80%可以繼續獲得第三階段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SBIR規定的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間必須有6個月的間隔期,在此期間企業沒有任何政府資助。這6個月緩衝是必要的,也是關鍵的。企業正常運行通常需要拓展其他資金來源。緩衝期有利於正確評估第一階段資助的成效,便於優選第二階段的項目。
SBIR用小部分資金資助較多的第一階段項目,可以儘早決定哪些項目具有長期發展潛力。只有50%的優秀項目可以繼續得到第二階段的資金支持。而入選第三階段的條件之一是企業必須同時得到300萬—600萬美元的風險投資或其他私人投資。這一條件是科技成果能否轉化的重要考驗。只有能夠獲取私人資本投資的企業才可能使成功的企業。由於SBIR可以成為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提供充足的啟動資金,卻不要求回報,因此吸引了成千上萬的投標方案。
SBIR項目僅占美國聯邦政府各部委研發經費的一個很小的比例(2.5%),但在美國科技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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