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訴訟是“對人訴訟”的對稱。英美法上的一種訴訟概念。與對人訴訟相對應,特指在具有海事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的訴訟。在這種訴訟中,原告力圖以諸如船舶或貨物等財產來滿足其權利請求,其權利請求就是針對此種財產或此種財產所造成的損害而提出的。最初,海事法院中的訴訟均通過扣押被告人或扣押其財產開始,以使被告交付用以執行任何對其不利之判決的保金。
雖然這種作法已經過時,但是海事法院已確立了自己的扣押有爭議的財產和對被扣押的財產進行判決的權利。其根據是,自關於某項財產的訴訟請求提出時起,在該訴訟請求範圍內的財產上便產生了海事抵押權。可通過對物訴訟來強制執行海上留置權的僅限於引起損害的財產或產生訴訟請求的財產。在海上留置權的基礎上,現代法律已將這種扣押財產的權利擴大到許多並未產生海上留置權的訴訟請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