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廠工人罰款法的解釋》列寧為分析和批判沙皇政府1886年6月3日頒布的工廠工人罰款法而寫的小冊子,寫於1895年秋,收入《列寧全集》(第二版)第2卷。該文從罰款的概念和目的、新罰款法產生的背景、課外罰款的理由、罰款的最大限額和程式及其用途等方面,深刻地剖析罰款法,揭露這一法律的階級實質。罰款是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物,這樣一種社會制度的產物把人分成兩個階級,即土地、機器、工廠、原料、物資的所有者,和沒有任何私有財產因而只得把自己出賣給資本家並替資本家做工的人,罰款是資本主義充分發展和工人充分受奴役的結果。新法律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利於工人,但本質上所體現的卻是資本家階級的意志,因為它的規定對工人不公平,對工人的讓步也非常微小,並且到處都替企圖破壞法律的廠主留下後路,為了資本家的利益而制定把官吏的橫暴和老闆的橫暴結合起來的補助金條例。所以,工人要認識到,只要他們對資本家的依賴關係還存在,法律就不會根本改善工人的處境,法律總是偏祖廠主資本家,廠主總會想出一些詭計來規避法律。在闡明罰款法並不代表工人們的利益的同時,列寧還指出它對工人運動的意義,即工人們通過這一法律會認清法律怎樣壓迫自己,會逐漸意識到自己不自由的地位。懂得了這一點,工人就會因這一法律的實行而在各地開展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