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開放地下糧庫管理暫行規定

《對外開放地下糧庫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3.08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開放地下糧庫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為加強對外開放地下糧庫的管理,既便於對外開放和技術交流,又避免泄露國家秘密和重要的技術成果,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地下糧庫對外開放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貫徹改革開放方針,促進國際(地區)間在糧食儲藏方面的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協作,以推動地下糧庫管理技術的發展和完善,更好地發揮地下糧庫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 對外開放地下糧庫的審定,由商業部徵得總後勤部同意後下達正式檔案確定。未經商業部批准的地下糧庫一律不得擅自對外開放。
第三條 地下糧庫對外開放的對象:
(一)國際(地區):主要是指聯合國所屬有關分支機構,如糧農組織(FAO)和友好國家及地區的有關部門及人員,包括我國軍隊系統介紹的友好國家軍事代表團及人員。
(二)國內:主要是指糧食系統內和其他系統與此項業務有關的單位及人員。
第四條 對外開放地下糧庫接待原則:
(一)友好交往,熱情接待,周密安排;
(二)嚴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利益;
(三)內外有別,區別對待。
第五條 對外開放地下糧庫接待的手續:
(一)凡接待國外(地區)有關組織、人員,需要商業部的介紹信;遇有特殊情況,可用電話請示,經商業部同意後方可接待;事後均須將接待情況報部備案;
(二)凡接待國內非糧食系統、省間糧食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需有地下糧庫所在地區省級糧食局的介紹信;
(三)凡接待省內糧食系統的單位和人員,所需手續由省級糧食局自定;
(四)純屬旅遊、觀光的團體、單位和個人,不予接待。
第六條 有關地下糧庫的技術協作、合作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一)凡與聯合國所屬分支機構(如糧農組織)、友好國家(地區)和國內非糧食系統的組織、單位進行糧食儲藏技術、地下糧庫建設的協作、合作項目,須經商業部批准後方可進行;
(二)凡與國內糧食系統進行糧食儲藏技術、地下糧庫建設的協作、合作項目,須經地下糧庫所在地區省級糧食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 地下糧庫對外介紹口徑:
(一)在國際(地區)交流中,下列內容經商業部審定後,可以對外介紹:
1.本地下糧庫的大概地理位置、交流簡況。
2.本地下糧庫的概況,包括竣工的時間,總容量(以噸計,以下同),占地面積(以平方米計,以下同),使用面積,管理人員等。
3.本地下糧庫的儲糧性能簡況,可介紹地下糧庫利用地下相對低溫的條件,有利於糧食儲藏的特性,包括:(1)本地下糧庫的溫度、濕度特性(可與當地地面糧庫對比說明);(2)低溫環境延緩了儲糧陳化劣變,延長了儲藏保鮮期限,保持了食用品質(可結合原糧發芽率、成品糧渡夏品質變化等與地面常規儲藏對比說明);(3)低溫、低溫的環境抑制了蟲霉危害(可以舉例說明);(4)儲糧穩定,便於管理,減少了翻倒,一般不用化學殺蟲處理,減少了污染,一般不用鋪墊苫蓋,人均保管量大等(可以舉例對比說明);(5)便於機械化作業,岩體地下糧庫汽車可以直接入庫,喇叭倉便於散糧一條龍作業等。
4.本地下糧庫的經濟效益簡況,包括:(1)投資省(與其它倉型單位造價比較,土體地下糧庫造價較低,岩體地下糧庫與機械製冷低溫庫比較,造價較低);結構堅固,有一定抗震能力,使用壽命長;(2)不占或少占良田(可與地面庫對比說明);(3)經營管理費用較低(可與其它倉型儲糧單位費用對比說明);(4)節省能源(可與機械製冷低溫對比說明)。
5.本地下糧庫一般管理措施,包括:掌握出入庫時機和入庫糧質;合理通風,適時密閉;定時檢溫,定期扦樣化驗品質;適時推陳儲新等等。
(二)在國際(地區)交流和國內非糧食系統交流中,未經商業部批准不得對外介紹的內容:
1.建造地下糧庫的真實意圖、目的;
2.地下糧庫儲糧的性質(是否“甲字”或“506”儲備糧),儲備糧的專帳、專卡,儲備糧的用途;
3.特種儲備資金數占用情況,儲備糧費用數等等;
4.地下糧庫的建築構造和施工的細節以及數據,包括:岩體地下糧庫的斷面結構、施工的方式、順序,防護密閉門的參數,防潮、排水的處理措施;喇叭倉的拱腳參數,球殼、防潮、排水等設計施工的參數等等;
5.地下糧庫儲糧管理的有關技術細節、數據和新技術、新方法的套用細節、數據,包括:機械通風自動控制技術的原理詳圖和數據,流化出倉的套用技術,岩體地下糧庫濕度控制措施,以及糧倉透潮漏水的修理等等;
6.非本庫的其它地下糧庫情況;
7.本庫業務以外的其它情況。
(三)在糧食系統內部交流中可以介紹的內容:除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內容外,經地下糧庫所在地區省級糧食局同意後,還可以介紹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中的4、5兩項內容,但應要求獲得上述資料者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四)音像資料管理:
1.地下糧庫的錄像資料(含解說詞)是對外介紹的主要資料,未經商業部批准,不得提供複製帶和解說詞的錄音;
2.地下糧庫的錄像內容(含解說詞),未經商業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動;
3.未經商業部同意,國外(地區)人員和國內非糧食系統人員不得在庫內攝影、攝像或錄音,也不得自行複製有關地下糧庫的音像資料。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幹部具體負責地下糧庫對外開放工作;
(二)對外開放的地下糧庫須指定專門接待人員。接待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掌握有關政策,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法規;
(三)接待來賓要堅持內外有別、平等對待、熱情友好、彬彬有禮、落落大方;對來賓提出的不便回答的問題,要婉轉含蓄地加以拒絕;
(四)庫區要保證安全,庫容庫貌要保持整潔、衛生;
(五)接待外賓的接待費,按照外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接待國內人員原則上不開支接待費;
(六)對外開放的地下糧庫,應向當地政府和外事單位報告備案,並主動爭取他們的領導和支持,以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條 本規定從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糧食儲運局和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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