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商檢局關於印發《蘑菇罐頭出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商檢局關於印發《蘑菇罐頭出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商檢局,各直屬商檢局,各部委直屬總公司,許可證事務局,食品土畜商會,外企協會:
蘑菇罐頭是我國食品行業的大宗出口商品,為整頓蘑菇罐頭出口經營秩序,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促進蘑菇罐頭出口的有序發展,外經貿部和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了《蘑菇罐頭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我們,請遵照執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蘑菇罐頭出口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改善我國蘑菇摧頭、鹽水蘑菇出口經營秩序,提高出口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商品範圍為出口的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商品編號分別為20031010.01和07119033。
第三條 出口配額的分配(不包括對歐盟的出口)
(一)配額的分配與調整體著“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進行。
(二)鼓勵規模化、效益型經營,根據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屬總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配額使用、出口賣價和商品質量的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配額分配機制。
(三)配額的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1.在確定下年配額總量的基礎上,按各單位在當年年度配額總量中所占比重,先計算出各單位的配額基數。
2.對當年-9月份配額使用率(海關統計,下同)低於全國配額使用率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10%-50%(具體比例在分配時視各單位配額使用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後的扣減比例適用於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重分別獎勵給配額使用率高於全國配額使用額使用率的單位。
各單位的配額使用率都在70%(含70%)以上,或全國配額使用率高於80%(80%)時,不再進行配額的獎罰。
3.對當年1-9月份以FOB價格條款為準的出口賣價(出口許可證統計,下同)低於同一市場全國出口平均賣價5%-10%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5-10%(具體比例在分配時視各單位出口賣價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後的扣減比例適用於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重分別獎勵給出口賣價等於或高於全國平均賣價,及出口商品為質優名牌的單位。
4.配額總量如需調整追加時,參照上述辦法按確定的追加總時,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出口賣價高,出口產品為優質名牌的單位。
(四)各單位進行配額二次分配時也應參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分配給每家出口企業的配額數量最少不得低於500噸,配額數量在5000噸以上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額分配最多不得超過6家企業;配額數量在5000噸(含5000噸)以下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額分配最多不得超過3家企業。各單位分配的結果需及時抄報對經貿部(貿管司)和中國食品土畜進口商會(以下簡稱食土商會)。—(五)外經貿部將獲得二次分配額的企業名單在《國際商報》上予以公布。
第四條 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一)蘑菇罐頭的鹽水蘑菇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發放。
(二)發證機關要嚴格按照食土商會審核簽章的“出口契約正本複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出口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時,須申報出口商品的出口生產企業衛生註冊代號、生產批號、商標牌號(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標牌號,須申報“定牌”);發證機關須將上述內容在許可證備註欄內註明。
第五條 出口商品質量管理
(一)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必須在經過商檢衛生註冊或登記的工廠(場)進行加工生產。
(二)工廠使用鹽水蘑菇加工蘑菇罐頭必須經過國家的商檢局批准,並且按照規定的生產工藝、生產數量組織生產。
(三)出口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必須由商檢局實施產地檢驗,檢驗合格後出具出口商品換證憑單,出口商品換證憑單中必須列明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加工廠(場)的商檢衛生註冊編號或衛生登記號、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規格、數量、嘜頭等內容。對異地出口的貨物,口岸商檢必須按照國家商檢局的有關規定輸查驗、換證、放行手續。
(四)有關商檢局定期將檢驗出口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數量匯總報國家商檢局、同時抄送外經貿部和食土商會。
第六條 出口經營的協調
(一)食土商會負責對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出口經營的協調,特別是加強對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的出口市場、價格、成交的協調。
(二)外經貿部現成食土商會負責對企業出口契約價格的預審工作及出口後的跟蹤監督檢查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和問題反饋給有關管理部門。(三)關於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出口經營協調辦法由食土商會制定。
第七條 外經貿部批准的具有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出口的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必須是自產產品。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必須是本企業自產產品,出口數量不得超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並接受中國食土商會通過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統一協調。
第九條 海關對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的出口報關,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和商檢證單驗放。
第十條 罰則
(一)對低價出口、劣質出口、浪費或違章轉讓配額、倒賣出口許可證的,以及對違反本規定其他內容的企業,經查實後,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扣減配額、暫停或取消蘑菇罐頭和鹽水蘑菇出口經營的處罰。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出口許可證和商檢證單的發證機關,分別按照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商檢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過去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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