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關係自治利益共同體:南斯拉夫管理外匯與對外信貸的機構。聯邦、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都有設立。根據《外匯經營和對外信貸關係法》規定,凡屬創造外匯或使用外匯的聯合勞動組織、銀行、合作社和其他自治利益共同體都應結合在內。具體職責為:參加制訂對外經濟關係政策、法令和國際收支計畫;負責進口商品配額及外匯分配,以免稅或退稅方式發放出口津貼;審理不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申請外匯事宜;就實施對外信貸和外匯政策的措施向聯邦提出建議。該機構還設有支持出口委員會,主持分配“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基金”,這是聯邦為擴大出口,在每年通過國家預算時,從關稅和其他稅金中撥出用作獎勵的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