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權利質押是對外質押的一種,是指以下列權利的對外質押;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權利質押
- 內容:本票、支票、債券
- 定義:是對外質押的一種
- 分類:經濟
對外權利質押的內容
出質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契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我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其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不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需要注意的是,出質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對外權利質押時,所擔保的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的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