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無〔2023〕2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重大專項工程中心,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衛星網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衛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通信信息集團有限公司、中信數字媒體網路有限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促進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套用創新和發展,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設定、使用,避免和減少動中通地球站對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保障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辦法全文
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套用創新和發展,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以下簡稱動中通地球站)設定、使用,避免和減少動中通地球站對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保障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中通地球站是指裝載在船舶(含無人船)、航空器(含無人機)、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車輛等移動平台上,使用衛星固定業務頻段,具備在移動狀態下與對地靜止軌道衛星通信能力的地球站。
第三條 動中通地球站上行業務鏈路僅限使用 5925-6425MHz、14-14.5 GHz 和 27.5-30 GHz 頻段,並應嚴格遵守附屬檔案 1、2 和 3 所列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下行業務鏈路僅限使用 3700-4200MHz、12.25-12.75GHz 和 17.7-20.2GHz 頻段。其中,上行業務鏈路 5925-6425MHz 和下行業務鏈路 3700-4200MHz 頻段僅限船載動中通地球站在距我國海岸線 300 千米以外時使用。
第四條 設定、使用動中通地球站應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對同頻段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並應採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抗干擾能力,避免和減少受到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的干擾,且不得提出免受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干擾的保護要求。
(二)應接入已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衛星系統進行通信,並接受該衛星系統的管理。
(三)應遵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相關規定以及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協定。
(四)應使用具有自動關閉發射信號功能的動中通地球站設備。一旦發現動中通地球站運行超出本辦法附屬檔案技術要求規定的限值,或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能立即採取措施使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限值方可繼續發射信號,否則應自動關閉發射信號,直至有害干擾消除。
(五)工作在 14.47-14.5GHz 頻段的動中通地球站距附屬檔案 4 中所列射電天文台應保持不小於協調距離,否則應與相關射電天文台完成協調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建立含動中通地球站衛星系統(衛星通信網)的單位應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申請辦理衛星系統(衛星通信網)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境內設立控制中心,對系統內動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車輛等移動平台設定的動中通地球站)進行有效管理,包括實名制登記、記錄其位置(經度和緯度)、運行軌跡、發射頻率、信道頻寬等參數,並定期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備有關情況。
(二)當系統內動中通地球站的運行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要求或對其他合法台(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採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必要時停止發射信號。
(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動中通地球站設備應當依法取得型號核准證。
第七條 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含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等運行安全)套用場景,動中通地球站不能作為保障通信的唯一手段。
第八條 遇有突發性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經批准臨時設定、使用動中通地球站,但是應當及時向使用區域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並在緊急情況消除或者重大社會活動結束後及時關閉。
第九條 動中通地球站設定、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電磁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動中通地球站所在環境中公眾曝露滿足國家電磁環境質量標準,並給出警示和防護指示標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軍事系統的動中通地球站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29 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 Ka 頻段設定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120 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所稱的動中通地球站是指裝載在船舶(含無人船)、航空器(含無人機)、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車輛等移動平台上,使用衛星固定業務頻段,具備在移動狀態下與對地靜止軌道衛星通信能力的地球站。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延續了 2013 年和 2019 年的檔案規定,拓展和放寬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拓展了可用頻段,極大促進動中通地球站套用的發展。將 Ku 頻段由 14-14.25GHz 拓展至 14-14.5GHz,將 Ka 頻段由 29.5-30GHz 拓展至 27.5-30GHz,總計拓寬了 2.25GHz 頻寬,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動中通地球站日益增長的用頻需求。
二是放寬動中通地球站天線尺寸限制,進一步豐富動中通地球站的套用場景。《辦法》將 Ku 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限值從 0.8 米放寬至 0.45 米,將 Ka 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限值從 0.45 米放寬至 0.3 米。在縮小天線口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獲得之前與大口徑天線相當的輻射性能,將更加方便動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等空間狹小的移動平台上使用,豐富多樣化的套用場景。
三是從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業務的角度出發,對相關特性參數和保護限值進行了補充,完善了 Ku 頻段機載動中通地球站限值要求以及對射電天文電台的保護要求。
解讀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解讀
2023年3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印發〈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23〕2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為促進和規範我國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套用,我國分別於2013年和2019年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29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定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120號),有力地推動了國內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以下簡稱動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車輛等移動平台上的套用發展。
隨著近年來我國動中通地球站設備製造能力不斷提升及快速套用發展,動中通地球站已逐漸成為當前我國需求旺盛、發展迅速的衛星寬頻通信套用之一。現行檔案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部分要求不能適應動中通地球站發展需求和套用趨勢的情況,因此,我們啟動了對現行檔案的修訂工作,服務和引導產業合理有序發展。
問:《辦法》與2013年和2019年發布的關於動中通地球站管理檔案是什麼關係?
答:2013年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定使用移動平台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29號)規定了C和Ku頻段的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2019年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定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120號)規定了Ka頻段的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
隨著動中通地球站套用的迅猛發展,現行兩份檔案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動中通地球站發展需求。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將兩個檔案進行了整合,拓展了可使用頻段,放寬部分技術要求,並細化完善了部分場景下的使用條件,統一了相關表述。《辦法》不存在在用或已生產設備無法滿足其有關技術要求的問題,因此《辦法》發布後,現行的兩個檔案同時廢止,不再預留過渡期。
問:《辦法》與2013年和2019年的檔案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辦法》部分內容延續了2013年和2019年的檔案規定,拓展和放寬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拓展了可用頻段,極大促進動中通地球站套用的發展。將Ku頻段由14-14.25GHz拓展至14-14.5GHz,將Ka頻段由29.5-30GHz拓展至27.5-30GHz,總計拓寬了2.25GHz頻寬,最大限度的滿足了動中通地球站日益增長的用頻需求。二是放寬動中通地球站天線尺寸限制,進一步豐富動中通地球站的套用場景。《辦法》將Ku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限值從0.8米放寬至0.45米,將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限值從0.45米放寬至0.3米。在縮小天線口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獲得之前與大口徑天線相當的輻射性能,將更加方便動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等空間狹小的移動平台上使用,豐富多樣化的套用場景。三是從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業務的角度出發,對相關特性參數和保護限值進行了補充,完善了Ku頻段機載動中通地球站限值要求以及對射電天文電台的保護要求。
問:如何理解動中通地球站與其他同頻業務之間的使用地位問題?如何處理動中通地球站與其他同頻業務之間的干擾問題?
答: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明確動中通地球站可以使用衛星固定業務頻段的同時,應主動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同頻段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或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並通過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干擾能力以承受後者對其產生的有害干擾。為推動動中通地球站設定、使用更好與國際銜接,加快我國動中通設備製造“走出去”進程,我們在《辦法》中引用了上述國際規定內容。同時,我們也明確了合法動中通地球站享有的保護地位,即受到其他非法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時,動中通地球站用戶可以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申訴。
問:《辦法》對動中通衛星系統(衛星通信網)的建設單位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考慮到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多為移動場景,為避免或及時有效消除對同頻段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及相鄰衛星產生的有害干擾,衛星系統(衛星通信網)建設單位應當能夠及時識別產生干擾的動中通地球,並對其採取有效措施(包括遙控關閉發射等)快速消除干擾。因此,衛星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境內設立控制中心,對系統內動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車輛等移動平台設定的動中通地球站)進行有效管理,包括實名制登記,記錄其位置(經度和緯度)、運行軌跡、發射頻率、信道頻寬等參數,並定期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備有關情況。當系統內動中通地球站的運行超出《辦法》規定的技術要求或對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必要時停止發射信號,以消除干擾,直至動中通地球站的運行參數恢復到滿足要求為止。
問:設定動中通地球站的技術要求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為了避免對同頻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技術要求需要明確偏軸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譜密度、天線口徑、天線交叉極化隔離度等限值。《辦法》在明確相關限值要求時,優先考慮我國動中通地球站設備廠商研製能力情況和動中通地球站與同頻業務之間的電磁兼容分析結果,並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相關決議、建議書以及國外成熟管理經驗,綜合研究制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結合國內相關設備研製生產情況,明確天線口徑及交叉極化隔離度等設備性能技術要求;二是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相關決議和建議書中規定的限值,明確偏軸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譜密度等限值要求,有利於動中通設備廠商“走出去”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三是從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業務角度出發,補充動中通地球站對同頻合法地球站,特別是同頻射電天文台(站)的保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