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私犯

對人私犯是羅馬法中“私犯”的一種。指毀損他人名譽、加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對對人私犯的處罰,並非都是民事制裁,也有屬於犯罪意義上的刑事處罰。十二銅表法曾就對人私犯作了許多硬性規定,且帶有復仇制的痕跡。如以文字誹謗他人,或公然唱侮辱他人歌詞的處死刑;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礙以同態報復;折斷自由人一骨的,處300亞士的罰金,等等。

受害人對於侵害的行為,如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也可請求對其科以刑事責任。到帝國時期,私人復仇的手段逐漸消逝,損害賠償的數額由裁判官視受害人的身份、侵害方式、侵害處所和受害部位等,斟酌定之。帝國後期,一些對人私犯的行為愈益受到嚴厲的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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