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行政裁判機構審判,即指在普通法院外專設審判行政案件的司法機構,法國和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此種方式。大陸法系國家專設行政裁判機關行使行政裁判權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他們認為行政活動的獨特性使普通法院法官難以正確理解與處理,因而有必要專設行政裁判機關,由熟悉行政情況者擔任法官。其二,大陸法系國家有著司法權侵犯行政權的歷史淵源,為防止司法權侵犯行政權,有必要專設行政裁判機關。
大陸法系國家專設行政裁判機關行使行政裁判權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他們認為行政活動的獨特性使普通法院法官難以正確理解與處理,因而有必要專設行政裁判機關,由熟悉行政情況者擔任法官。其二,大陸法系國家有著司法權侵犯行政權的歷史淵源,為防止司法權侵犯行政權,有必要專設行政裁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