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專科學校法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48 年 1 月 12 日頒布。共 24 條。規定專科學校以教授套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由省、市政府設立者為省立或市立專科學校,由私人設立者為私立專科學校。專科學校得就一門類,分設若干科。

專科學校設教務、訓導、總務 3處,各設主任 1人,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 由教員兼任;專科學校得因教學及實習的需要,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各科的科務會議、訓育委員會,分管有關事宜;專科學校修業年限 2年,醫科 3年,醫科、師範科學生另加實習 1年;音樂、藝術學科宜提前修習者,得招收初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年限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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