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基金轉入流動資金是企業從其生產發展基金轉入的流動資金。國營工業企業流動資金由銀行統一管理後,企業定額流動資金來源中屬於企業自籌的部分,主要是從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轉入的流動資金。
其具體規定是: 實行利潤包乾和承包的企業每年要從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提取30%,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每年應以留給企業支配的資金中,主要是從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50%,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對於不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的企業,銀行要加收貸款利息,以督促企業按規定補充。企業自己補充的自有流動資金,不收占用費,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抽調,但要由銀行統一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