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或地區範圍內,就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內河航運、城鄉供水、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治理開發任務中的某一種或相近的一兩種所進行的水利規劃。
中文名稱 | 專業水利規劃 |
英文名稱 |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for specific purpose |
定 義 | 流域或地區範圍內,為某一治理開發任務所進行的專項水利規劃。 |
套用學科 | 水利科技(一級學科),水利規劃學(二級學科),水利規劃(三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業水利規劃
- 外文名:specialized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編制專業水利規劃的目的,規劃原則,方法步驟,規劃的審定,
編制專業水利規劃的目的
編制專業水利規劃的目的,在於探索規劃範圍內特定問題的規律,研究其治理開發方向,並擬定相應的措施安排。不同專業規劃的具體內容各有側重,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基本步驟,與流域規劃或地區水利規劃都是相同的,其中許多方面,如對現狀的了解、對不同規划水平年的發展預測、對某些措施與其他任務相結合的可能性、對規劃方案的分期實施程式以及對規劃方案實施後的效益和影響評價等,也都具有共性。
規劃原則
水利建設是國家整個經濟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按照發展需要所確定的一定時期內的建設目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和一系列方針政策,都是編制水利規劃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為了使規劃方案更好地適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取得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編制規劃時還要結合水利工作本身的特點, 符合以下原則:
第一, 從整體出發, 按照規劃範圍記憶體在的問題和具體條件, 統籌兼顧, 統一規劃。要處理好水利建設和國土整治全局的關係, 使水利建設和其它建設密切結合, 揚長避短, 以求用最小的投資取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區、各部門的關係, 最大限度地協調它們之間的矛盾;處理好需要與可能, 近期與遠景的關係, 有重點地解決當前最迫切的問題;處理好乾支流治理與面上治理的關係, 主體工程與配套工程的關係, 充分發揮工程應有效果;處理好水資源利用與水資源保護的關係, 做到既能充分利用水土資源, 又能保護和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二, 綜合治理, 綜合利用。對水害的防治要根據各種自然災害間的內在規律, 採取綜合措施, 力求從根本上解決, 而不限於一時的、局部的效果。對水資源的利用要考慮各部門的用水需要和特點, 儘可能地相互結合, 充分發揮工程和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除害和興利也要緊密配合。
第三, 因時、因地制宜, 按照客觀規律從多方面研究選擇切實有效的治理措施。研究中, 既要考慮水利措施, 也要充分考慮農業、林業等必要的非水利措施;既要考慮工程措施, 也要充分考慮管理政策等必要的非工程措施。
方法步驟
編制各類水利規劃特別是涉及範圍廣泛的規劃, 通常要採取多學科規劃方法, 從不同學科角度, 分析各項治理開發要求, 制定不同方案, 並就規劃實施後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採取的方式各國不同。有些國家傾向於由不同學科人員組成統一的規劃班子。中國現階段多採取協作方式,即在國家主管計畫部門的統一指導下,以水利部門為主, 由有關部門協作分工, 共同研究編制。編制工作,一般由淺入深,分階段進行。首先是初步研究, 也稱評價研究, 重點是明確規劃中的問題, 粗略研究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然後再進行詳細規劃,也稱可行性研究或技術經濟調查, 具體確定各項措施的技術經濟指標,並進行影響評價和方案比較。此外,在某些關鍵性工程實施前, 往往還要對前階段遺留下的問題進行補充研究, 稱實施前補充規劃。由於客觀情況不斷變化發展, 每項規劃特別是涉及範圍廣的規劃, 只能在一定時期內起指導作用, 在經過一段時間後都要修訂補充, 使其適應新的情況。
各類水利規劃, 由於規劃範圍、任務不同, 各階段研究的內容和重點常有很大差別, 但都應遵循以下主要步驟:
第一, 調查研究, 弄清問題,這是規劃的第一步,也是規劃中工作量最大、最重要的一步。調查研究的內容包括: ①蒐集、整理有關自然地理、自然災害、社會經濟以及水利建設和水資源利用現狀的基本資料;②分析總結以往水利建設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經驗;③探討水利建設的基本規律。以上三方面互有聯繫。分析問題、總結經驗、探討規律,要以取得的基本資料為依據,初步的分析研究,又為進一步收集資料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因此, 這一步驟有時還要劃分若干階段, 逐步深入。為了節省工作量, 應儘量參用有關的研究成果, 如水利調查、水利區劃或某些規劃報告等。
第二, 做好預測, 確定規劃目標和條件。水利規劃要按近期和遠景不同設計水平年考慮。通常以編制規劃後的10年左右為近期水平; 以編制規劃後的20年或更遠一些為遠景水平。通過對不同時期人口增長、城鄉建設和工農業發展以及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的預測, 擬定分期的規劃目標和規劃條件。由於各方面發展變化都含有某些不確定因素, 規劃目標和條件可以不限於一種情況。
第三, 擬定規劃任務。要針對規劃範圍記憶體在的問題, 擬定出治理開發方向、規劃服務對象和主次安排。在多目標規劃中, 常常要研究多種不同的任務安排或以某一目標為擬定任務的基本依據, 以其他目標作為約束條件。
第四, 進行水資源的分析評價,弄清水資源潛力。分析評價內容主要有: ①查清規劃範圍內江河、湖泊及地下含水層等可供利用水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時空分布;②根據規劃地區的水資源條件和各部門對水資源的需要, 研究合理利用水資源的途徑;③結合不同規劃方案, 研究水資源供需平衡。規划過程中, 供需兩方面都要進行反饋, 多次調整,最終的供需平衡,一般要在選定方案後才能確定。
第五, 進行方案研究。根據選定的規劃任務, 研究可能採取的多種措施組合, 力求從各個不同角度研究問題, 研究的每一個方案都有一定的代表性。研究內容包括水文計算、水利計算、工程量和投資估算、效益分析以及對環境影響的分析等, 要保證有一定的精度。
第六, 方案的評價和選定。對不同方案的利弊進行全面衡量, 提出推薦意見。評價方案時, 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使選定方案能最好地實現國家規定的各項目標。評價方案的標準, 目前還在繼續探討中。從各國情況看, 技術、經濟方面已有一定的定量評價方法, 而社會環境方面, 大都只能通過定性途徑, 靠規劃和決策人員的經驗作出判斷和決策。
規劃的審定
水利規劃報告,一般由國家或地方水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請有關領導部門批准。審批許可權取決於規劃範圍和規劃性質。原則上,一省或一縣範圍內的水利規劃可分別由省或縣審查批准,涉及兩省以上的大江大河乾支流規劃、跨流域調水規劃,以及關係全國的具有戰略性的地區規劃等都應由國家最後審查批准。規劃項目一經審定,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性,有關地區、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循,不得各自為政,隨意改變,以保證各項水利建設按既定的規劃有步驟地實現。如需要作某些變更或修訂,必須報原審批單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