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聯盟

專利聯盟是企業之間基於共同的戰略利益,以一組相關的專利技術為紐帶達成的聯盟,聯盟內部的企業實現專利的交叉許可,或者相互優惠使用彼此的專利技術,對聯盟外部共同發布聯合許可聲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聯盟
  • 作用:企業之間基於共同的戰略利益
定義,形成,組織結構,許可模式,專家分析,

定義

專利聯盟的出現,標誌著專利競爭領域的一個重要轉變,即從單個專利為特徵的戰術競爭轉向以專利組合為特徵的戰略競爭。從競爭的性質來看,專利聯盟既可以是進攻性的,也可以是防禦性的。專利聯盟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通過一定的專利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時期內改變產業的競爭態勢,為企業帶來多重價值。

形成

專利聯盟通過集中管理成員專利的合作方法,實現了規避“專利叢林”和“反公共地悲劇”的功能。在專利叢林的環境中,高新技術領域內的專利數目非常多,廠商在製造一個新產品或推出一項新技術時,必須向許多其他擁有專利的廠商以專利許可費的支付來換取專利許可,從而出現“專利叢林”現象。
“潛水艇專利”是指專利機關審核申請的專利可能需要短至幾個月長至幾年的時間,只要相關廠商並不知道這些專利申請案件,在這段時間內,事實上廠商可能已在使用這些專利。更嚴重的情形是,這些專利可能在專利生效之前已經被廣泛地使用了,一旦專利權授予後,這些廠商就侵害了這些專利權,此種專利稱為“潛水艇專利”。生產廠商為了避免侵權訴訟以及處分,將被迫接受向專利權人支付可能過高的許可費。以及一些專利權人通過“專利布局”向侵權廠商索取專利許可費時,“專利叢林”更容易出現。
“專利叢林”又會引起“反公共地悲劇”。傳統的“公共地悲劇”是指,如果資源產權沒有受到保護,使用無需支付代價,資源將會被過度利用。水和森林資源就是“公共地悲劇”的典型例子。然而,在授予發明專利權保護後,使用每一個專利前都必須取得許多專利權人的許可,反而使資源無法充分使用,成為後續發明與創新的障礙。這種情形與傳統的“公共地悲劇”恰恰相反,“反公共地悲劇”的產生還跟專利的特徵以及專利關係相關:當專利範圍非常窄或專利關係為牽制或互補時,“反公共地悲劇”更容易產生。“反公共地悲劇”使原本專利制度鼓勵發明以及獎勵創新的立法目的落空,產生“無謂的損失”,並抑制創新。
除了“專利叢林”和“反公共地悲劇”兩個專利聯盟出現的直接原因外,正反饋(positive feedback)引起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技術標準化(Standardization)引起較高的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s)而帶來的鎖定(Lock-in)效應、敲竹槓(hold-up)和雙重邊際(double marginalization)引起的高交易成本等新經濟壁壘(Shapiro,2001;Viscusi等,2000),以及企業間向競合(Coopetition)模式發展的趨勢,都推動了專利聯盟的形成和發展。

組織結構

由於專利聯盟中包含許多專利,可能包含好的和不好的專利,並且必要專利具有動態性。因此,專利聯盟僅給被許可人一張專利編號的清單,並不解釋每一項專利的內容或指導被許可人如何使用許可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不會就每一個專利分別協商許可契約,而由被許可人自己依照專利編號研究每一個專利的內容,即要求“買者自慎”(caveat emptor)。Caveat emptor,它的意思就是買者自當其心,或者說買者自慎。這是英美法律中在強調自由競爭的時期中的一種主流理論。這對買方來說是相當不利的。現在法律逐漸進步,越來越保護買方的利益,這種理論已經逐漸地被疏離了。
專利聯盟的價值在於全部專利的統一許可能確保被許可人的選擇自由以及免於侵權訴訟,或符合某一標準,專利聯盟應依照全部(而非每一個)許可專利的價值,“必須根據顧客價值,而不是生產成本,來為信息產品定價”,來決定許可費的數額。如果要求許可人保證專利聯盟所包含的專利都有效並可執行,且要求許可人提供每一個專利的詳細內容,並解釋每一個許可專利與許可產品間的關係,甚至要求許可人告知逐項專利權的許可費,那么,許可人必須詳細研究許多專利的有效性及其價值,專利聯盟的功能就難以實現。實際上,如果專利聯盟內以後被發現包含無效專利時,也只需將這些專利從專利聯盟內剔除即可,但無法依照該無效專利的價值而減少許可費,否則必須對聯盟中的所有專利再鑒價,這也會使專利聯盟的目的及其作用盡失。

許可模式

專利聯盟並無固定模式,因此專利聯盟的具體許可方式非常多,可以是交叉許可(cross license);或由所有專利權人另組一獨立個體,再將所有專利權移轉或許可給該個體;或是專利權人簽署契約將所有專利移轉給一個獨立體,再由其執行許可。
(一)交叉許可
專利聯盟的成員均同意彼此交換專利權時則為交叉許可。交叉許可是比較初級的專利聯盟許可模式,最主要的特徵為專利不向非聯盟成員許可。交叉許可的當事人間一般不會成立一個獨立個體來持有交叉許可的專利,而是由雙方簽署交叉許可契約,以使用彼此的專利。交叉許可能避免前文所述的牽制性專利以及互補性專利的問題,從而確保廠商在設計以及營運上的自由度,有助於產業技術流通,促進產業技術發展。例如:在微處理器的設計與製造市場以及軟體產業內,交叉許可很常見,且多被用來解決牽制性專利的問題。此外,交叉許可也可以避免潛在的專利訴訟或解決現存的專利糾紛。例如:HP以及Xerox於2001年時宣布交叉許可,以解決彼此間的專利糾紛。交叉許可的許可費條款,要根據專利權人彼此的專利重要性差距而定:若差距較小,一般沒有許可費條款;但差距很大時,由於交叉許可將削弱壟斷勢力而促進競爭(Shapiro,2001),且交叉許可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彌補彼此專利的不完整性時,一方可能需要給付另一方一筆平衡費用(balancing payments),專利許可契約通常會有許可費條款或其它限制條款。?
交叉許可一般僅涉及兩個專利權人,但也可能涉及超過兩個的專利權,在某些產業內(如半導體產業),公司的整體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的交叉許可是很常見的,此種情形稱為組合打包許可(portfolio package licensing)。組合打包許可最適合專利權交叉的情況,因此可能存在於競爭者間,但也可能存在於不同產業內的公司間,但至少這兩家公司的業務間有一些重疊性。例如:在1983年,HP與Intel簽訂了一個整體專利組合的交叉許可契約,HP同意與Intel互相交換現在以及未來的專利以及專利申請,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專利糾紛。
(二)獨立個體許可
專利聯盟也可能是由許多專利權人另成立一個獨立個體,並將成員的專利權移轉或許可給該個體,Merges(1996)表示:在專利聯盟內,許多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移轉或許可給一特定個體,然後再由該個體通過許可、製造或兼兩者,來利用該專利集合。這種專利聯盟的模式是先成立一個獨立個體,並分別將成員所擁有的專利權移轉或許可給獨立個體,獨立個體再將所有的專利權許可給成員,並由獨立個體負責所有專利權對外的許可活動。
(三)混和模式
許多專利權人也可彼此相互交叉許可,因此他們各自皆可使用彼此的專利權。然後,再由其中一個專利權人統一許可給第三方,即由聯盟成員簽署契約將集中的專利移轉給一個許可人,由他負責對外的許可。在信息產業內就有不少案例,DVD3C專利聯盟與DVD6C專利聯盟都是這樣操作的。這種專利聯盟的模式是對交叉許可模式的拓展,在交叉許可的基礎上,有其中一個成員負責對外的許可活動。?
在我國推行自主產業標準時,對專利聯盟的組織結構和許可模式的研究更為重要。隨著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技術重要性的日益凸現,國內很多企業認識到了專利的重要性,開始注重專利合作和同行業的專利布局,並積極主導標準制定。掌握核心專利,並圍繞核心專利建立專利池,通過專利聯盟讓技術更加穩固,並轉化成行業競爭力。

專家分析

“專利聯盟在中國不斷出現,也是發展的必然。”張平在分析我國出現大量專利聯盟的現象時告訴記者,由於分工越來越細,產業鏈延伸,導致某一產業內廠商眾多,上下游企業之間的技術關聯度也越來越高,一項產品所涉及的專利越來越密集,便形成了“專利叢林”。專利聯盟有利於消除專利交叉許可的障礙,促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可令減少專利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等優勢愈發凸顯。此外,傳統的專利許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專利權人分別請求許可,而專利聯盟則可以匯集某一行業的專利技術對外進行一站式許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張平指出,專利聯盟並非洪水猛獸,其在已開發國家已有百餘年的歷史,它在實踐中往往由一個公司或者是締結的產業聯盟主導制定標準,然後徵集該標準內的必要專利構建聯盟,標準制定者通過專利聯盟控制標準甚至壟斷產業,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技術標準催生了專利聯盟。
對於政府在專利聯盟發展中的角色定位,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池狀態研究”課題組的結論是,針對國民經濟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行業、技術創新活力旺盛的重點產業和地區,以及有遭受跨國專利聯盟進攻風險之虞的行業,政府應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傾斜和環境保障,構造重點產業集群專利引領,整合產業結構。此外,應重點完善專利池的相關制度建設,引導聯盟逐步完善許可制度、必要專利評估制度、專利更新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壟斷審查和壟斷預警機制,提高專利聯盟的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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