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特許貿易

專利特許貿易亦稱“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許可證貿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由專利局批准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項發明,特許實施該項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由專利局裁定。

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五條規定,取得專利權的發明,自申請專利之日起滿4年,或自核准之日起滿3年,如無正當理由而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的,或濫用專利權,或為公眾利益的需要,均可特許關係人實施,即實行強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依賴於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一專利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來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契約的證明。
專利特許貿易,是為了防止和限制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的行為,並促進專利發明儘快在生產中推廣套用。專利的實施,既包括在生產中套用,也包括出讓許可證。專利特許貿易仍然屬於專利許可證貿易,只不過這是在一種強制方式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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