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漁翁也稱專利釣餌,是對名為專利授權和執行公司 (PLEC,Patent Licensing and Executing Company)的專利權人的貶稱,它們大多為規模較小的技術公司,在取得專利授權後既不將專利投入實際生產,也不簽訂許可協定,而是等待其他公司來生產和銷售基於此項專利技術的產品,接而PLEC會聲稱對此項技術享有專利,狀告生產和銷售公司侵權,並要求支付許可費。
“專利漁翁”本身不實施專利技術,即不從事利用其專利技術的生產和製造,也不提供利用其專利技術的服務,而是利用低價購得的,或本公司研究開發的專利為武器,到處向實際從事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索討專利使用費,若有不從,則以惡意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並向被指控的企業索取巨額賠償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漁翁
- 外文名:Patent Troll
- 別稱:專利釣餌
- 詞性:貶義詞
專利漁翁的特徵,專利漁翁的戰略行為,
專利漁翁的特徵
(1)專利持有者的商業目的(the business purposes of the patent holder)絕非生產、研發和創新。相應來講,決定某個專利權人是否是專利漁翁的諸多因素中最為重要的是商業實體的基本性質(the fundamental nature of the business entity)。絕大多數“專利漁翁”並沒有實施專利技術的打算,一方面可能因為其資本規模較小,沒有足夠的實力去將技術產業化和規模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其並無實施專利技術的打算,只想通過專利許可來獲得一定收入,甚至有時因為他方的專利侵權而採用訴訟威脅的方式以獲得意外的超額利潤。
(2)專利權人的主體一般是小型公司或私人企業,而被告往往是大型的集團公司。專利漁翁(patent roll),主要涉及一批不生產、不研發的公司,如大學研究機構(university-researchers),自我生產的發明者(self-made-inventors)。尤其是不實施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NPP)更容易被劃入/專利漁翁0的範疇。因為他們並不以實施專利作為發展核心要件,往往通過專利許可的方式來獲取利潤,在遭遇經濟實力強大的公司侵權時,他們更傾向於利用禁令的威懾力和強制性來進行要挾或挾持,在談判桌上獲取超額利潤。
專利漁翁的戰略行為
“專利漁翁”在某種程度上正以他們特有的方式濫用專利制度,尤其是對專利禁令制度的巧妙操縱。正常狀態的專利制度運行績效應該是一種市場競爭關係下價值發現的循環激勵,而並非僅僅是一種侵權訴訟關係中溢價談判的利潤追逐。
從運行過程來看,專利漁翁的專利釣餌戰略(troll strategy)可分為三部分:專利獲取、專利訴訟與專利談判。其中,專利獲取是前提,只有獲取了專利權,企業才能享有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的權利;專利訴訟是關鍵,在恰當的時候提起專利訴訟,使侵權者措手不及;專利賠償是核心,專利漁翁主張專利的終極目的並非保護自己的市場或研究成果,而是獲取高額專利費用。
“專利漁翁”傾向於購買存在於有較大市場發展潛力的技術領域,特別是具有累積性創新特點的技術領域中較過時的小型專利。收購這些專利不僅成本低廉,而且這些專利可能已被遺忘或被忽略,但在現代技術領域還發揮著作用,然後它們進攻性地利用這些專利來對抗相對較新技術領域的製造商或服務商。“專利漁翁”一般是儘量隱藏自己的專利,然後以突襲的方式(可形象地描述為“搶劫”方式)出現,而被訴的侵權者往往是倉促應對“意外訴訟”。一旦侵犯到別人的專利,專利擁有者會以法院將頒布永久禁令的判決來要挾這些侵犯別人專利的高科技公司,以獲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
可以說,“專利漁翁”是永久禁令制度濫用的集中體現。“專利漁翁”之所以能夠運用禁令槓桿使其擁有強大議價能力的原因主要在於:
(1)訴訟時,“專利漁翁”作為原告其訴訟成本與財務風險更小,其最壞的情況是損失律師費和失去專利權,最好的情況則可獲得大量的損害賠償;
(2)“專利漁翁”不從事生產性工作,其並不擔心商業秘密和企業經營策略的泄露,更不用擔心同行競爭者利用訴訟空隙在市場中突然發難。對於目標公司而言,專利訴訟很可能會導致商業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泄漏。
(3)禁令的威脅是專利談判過程中的重要籌碼和非正常議價優勢(undue leverage),也是獲得巨額利潤的強大武器。
“專利漁翁”作為專利持有人,其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的絕對性使得通過永久禁令的強大威懾力來關閉對手的公司易如反掌。被訴侵權的公司不得不選擇協商解決爭端(一般表現為賠償巨額資金)以免遭關閉公司和破產的厄運,而不是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