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披露制度研究:以TRIPS協定為視角》是2016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呂炳斌。
基本介紹
- 書名:專利披露制度研究:以TRIPS協定為視角
- 作者:呂炳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頁數:308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9281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披露是專利制度的本質所在,為專利制度的首要功能、zui終目的及關鍵問題之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確保了技術信息的公開,對於維繫專利制度具有關鍵意義。本書以國際協調為視角,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第29條為切入點對專利披露制度展開研究。在理論上,通過分析披露要求在專利制度中的歷史底蘊和法理底蘊,探明其關鍵意義。在制度上,系統研究了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條約體系和條約義務,並對美國、德國、日本和中國這四個代表性國家專利法中的披露要求展開比較分析。本書最後分析了TRIPS協定下的遺傳資源披露問題,並對相關國際談判的前景及我國的應有立場進行了探討。
作者簡介
呂炳斌,男,1980年生,浙江新昌人,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復旦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在SSCI國際期刊發表英文論文5篇(影響因子較高3篇);在《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等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20篇。已出版譯著有《自由的倫理》(2008年),專著有《建設創新型國家背景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2010年)、《網路時代著作權制度的變革與創新》(2012年)。主要研究方向為智慧財產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法。
圖書目錄
學術概述
一、國內外主要研究狀況
二、本研究主要創新之處
緒論
一、TRIPS協定第29條對於專利制度國際協調的意義
二、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對於專利制度的關鍵意義
三、研究對象的界定和研究內容及思路
第一章專利申請的披露制度之一般理論
第一節專利申請的披露之含義及其作用
一、專利固有的披露特性
二、專利申請的披露內涵及外延
三、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作用
第二節專利申請的披露制度探源
一、1474年威尼斯專利法關於發明登記的實際披露
二、1623年英國“專利法”及其實踐中的披露要求
三、179年美國專利法的書面披露要求及早期演進
四、1852年英國專利法關於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出版公開
第三節專利申請的公開披露制度成因探析
一、專利申請的公開披露制度之形成
二、公開披露制度的思想觀念
三、公開披露制度的經濟動力
四、公開披露制度的政治背景
五、專利申請的公開披露制度之實質意義
第四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核心理論辨析
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符合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目標
二、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體現專利制度的本質特點
三、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折射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
四、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反映英美契約法的對價理論
第五節小結
第二章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條約義務
第一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條約體系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的專利申請制度
二、專利合作條約下國際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
三、布達佩斯條約對書面披露要求的特殊補充
四、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及其在相關條約體系中的地位
五、TRIPS協定之後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的國際協調及其局限性
第二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義務
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之條約義務性質
二、充分披露要求與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的關係
三、作為條約義務的充分披露要求成因及其國際協調意義
四、作為條約義務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實施和解釋空間
第三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義務
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之條約義務性質
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寫入TRIPS協定的起草歷史和納入原因
三、最佳方式披露要求與國際專利協調製度的發展
第四節TRIPS協定下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義務
一、TRIPS協定下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的條約義務性質
二、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與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的關係
三、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對於國際貿易的特別意義
第五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的利益觀察
一、TRIPS協定談判和實施中的利益衝突與協調
二、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凸顯TRIPS協定利益協調的複雜和微妙
第六節小結
第三章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比較
第一節TRIPS協定下主要成員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
一、美國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
二、德國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
三、日本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
四、中國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
第二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比較研究
一、專利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相同之處
二、專利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不同之處
三、最佳方式或優選方式披露要求比較
四、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比較
五、比較研究的主要結論
第三節比較研究對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啟示
一、我國應將鼓勵發明創造的傳播明確列入專利法的目的
二、我國對專利申請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實施與完善
三、我國對國際申請的特殊披露要求的實施及出路
四、我國對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來源披露要求的實施與完善
五、我國企業實施國際化戰略與“披露要求”的實踐價值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問題
第一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的新問題
一、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問題的由來
二、生物多樣性公約對TRIPS協定有關談判的推動作用
三、WTO成員先行立法對有關國際協調的現實需求
四、TRIPS協定下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要求的提案
五、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要求與已有披露要求的關係
第二節TRIPS協定下有關談判的理論問題
一、遺傳資源披露問題在TRIPS協定下談判的理論前提
二、遺傳資源國家主權原則作為有關談判的理論起點
三、遺傳資源披露要求中的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
第三節TRIPS協定下有關談判的實際問題
一、專利申請的遺傳資源披露要求的可納入性
二、遺傳資源披露的國際制度構建中的關鍵設計
三、TRIPS協定下有關談判的前景及我國應有立場
第四節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一主要縮略詞和簡稱一覽
附錄二中國專利說明書示例
附錄三美國專利說明書示例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