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2014年12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以國知辦發辦字〔2014〕45號印發《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文號:國知辦發辦字〔2014〕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2月9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發辦字〔201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使社會公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基礎數據資源,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規範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流程,制定《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經局批准,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暫行辦法

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社會公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基礎數據資源,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規範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基礎數據資源是指由各國家、地區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機構提供的未經加工和處理的專利數據資源。
第三條 專利數據服務試驗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的更新數據服務平台。
第四條 依據國家政策和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簽署的協定,系統提供專利基礎數據資源,包括著錄項目、申請公布和授權公告等數據(詳見附屬檔案),如有變更將及時在系統中公布。
第五條 為保障系統的服務質量,採用由兩個服務方分別提供服務站點的服務方式。
第六條 各服務站點均提供網頁網站服務、檔案傳輸站點服務、數據服務、諮詢服務和日常管理等服務內容。
第七條 用戶可以任選一個服務站點,註冊成為其系統用戶,獲得該服務站點的各項服務。
第八條 用戶應保證註冊時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註冊信息將作為協定簽訂時材料核對的依據。
第九條 用戶在系統中選擇所需下載的專利數據資源並提交申請後,應列印由系統生成的《數據使用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連同協定附屬檔案《申請數據資源清單》和單位(個人)證明檔案複印件,簽字蓋章後一併寄送至服務方。
第十條 服務方在收到紙質協定後,將會在3到5個工作日內傳送電子郵件通知材料核對結果,並為材料核對無誤的用戶分配數據下載賬號和密碼,寄回服務方簽署的協定文本。
第十一條 用戶可使用分配的數據下載賬號和密碼,登錄該服務方檔案傳輸服務站點下載申請資源的更新數據。
第十二條 用戶不得將通過系統獲得的全部或部分專利基礎數據資源原樣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三條 用戶如需變更《申請數據資源清單》,須在系統中提交變更請求,2個工作日內由服務方確認,根據變更通知下載變更後的數據,協定附屬檔案《申請數據資源清單》將以系統中最後一次確認的變更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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