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是2020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丁建春、張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 作者:丁建春、張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5月
  • 頁數:290 頁
  • 定價:6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380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高人民法院、中國熱點地區法院、專利複審和無效審理部、美國聯邦*高法院近幾年審理的熱點典型專利糾紛案例,基於作者團隊經辦的800餘件專利案件實務經驗,提煉出100多個專利保護攻防實用論點。本書從專利的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專利無效宣告、美國專利訴訟等角度對專利案件實踐中的基礎問題、常見問題、爭議問題進行詳細的法律解讀,輔以典型案例進一步說明,*後從專利律師的角度針對具體問題進行風險提示、提供解決策略。本書既可為專利保護從業人員提供專業參考,又可為社會中對專利保護感興趣的人士提供進階類指導,同時又可作為企業法務從業人員的專利風險預防及日常專利工作指南。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丁建春,律師、專利代理師,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南京理工大學工學碩士;從2002年起一直從事專利保護相關的實務工作。曾就職於富士康科技集團中央法務處智慧財產權室、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2008年參與創辦深圳市威世博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2012年參與創辦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
張麗,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人。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律職業工作至今已逾15年,在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智慧財產權保護、律師事務所管理等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曾在外資企業法務部門工作,後加入律師事務所成為專職律師。2014年起專注於律師事務所公司化運營和管理,以及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專業化之路。

圖書目錄

第一章專利權屬與專利侵權警告
第一節專利權屬與專利權運用
一、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離職一年後仍不得將原單位職務發明以技術拆分方式申請專利
二、技術合作開發期間產生的新技術專利權歸屬按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的原則認定
三、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中符合業界慣例的報價和依據標準必要專利的實力給出的報價均符合FRAND原則
四、專利權人為推廣專利產品向他人提供專利設計圖紙並不等同於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
五、以專利使用權投資入股不發生專利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節專利侵權警告
一、專利侵權警告傳送不當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起訴專利侵權後撤訴的行為可視為侵權警告行為
三、針對未經司法判定侵權的專利糾紛發表聲明應基於客觀事實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專利侵權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五、網路投訴停止侵權後,又繼續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屬於重複侵權
六、被警告人履行書面催告義務是提起確認專利不侵權訴訟的前置條件
第二章專利的司法保護
第一節專利侵權訴訟之原告起訴
一、專利權獨占許可第三人使用後,專利權人仍有獨立訴權
二、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及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可合併起訴
三、原專利權人可就專利轉讓前發生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現專利權人非必要共同原告
四、網購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
五、專利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六、專利權評價報告僅是判斷專利權是否穩定的初步依據,不是專利侵權訴訟立案的法定要件
七、採取訴前臨時保護措施是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有效救濟途徑
第二節專利侵權訴訟舉證
一、“設餌釣魚”一般不構成違法取證
二、公證機構超出執業區域公證的行為並不導致所作出的公證書必然無效
三、專利侵權製造行為的舉證應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四、網頁宣傳自己為生產廠家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不能認定製造行為
五、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證明被訴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為相同產品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之一
第三節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解釋
一、對被說明書界定的權利要求用語進行解釋應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二、無效決定的相關認定可以成為法院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三、專利權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徵的具體內容受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限制
四、在明確專利權利要求含義時,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
五、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步驟順序對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六、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徵並非必然要求限定的技術特徵在所限定的使用環境中使用
七、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能得出唯一理解的專利檔案歧義或者瑕疵可以允許糾正
八、對權利要求的限縮性修改並不當然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第四節專利侵權比對
一、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權人應當明確其主張保護的權利要求
二、專利侵權比對應以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
三、在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徵一般不影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侵權的認定
四、權利要求包括兩個獨立的技術方案時,實施其中任一方案即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
五、僅憑網頁上展示的侵權產品圖片一般不能證明產品使用涉案專利技術
六、涉案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型相同或者相近是構成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的前提
七、產品正常使用狀態下的可視整體外觀才能作為外觀專利侵權比對對象
八、被訴侵權產品不便在法庭展示時可將經公證的侵權產品實物圖作為比對對象
第五節專利侵權認定
一、將產品公然陳列在企業大廳的行為可能構成許諾銷售侵權
二、將產品部件組裝成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製造侵權
三、委託方提供技術方案及技術要求的產品定製行為構成共同製造侵權
四、關聯公司的混同經營行為可能構成專利侵權中的共同侵權
五、法定代表人以個人銀行賬戶代收侵權產品貨款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
六、展位出租方無侵權故意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構成專利侵權中的幫助侵權
七、受他人委託為實現專利技術設計圖紙不屬於專利侵權行為
八、對專利技術特徵進行非實質性替換的被控侵權產品應認定為等同侵權
九、變劣的專利技術方案不一定構成等同侵權
十、在授權確權程式中被專利權人放棄的技術特徵在侵權判定中不再適用等同原則
十一、改變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仍有可能構成等同侵權
十二、與權利要求的功能性特徵僅在功能上相同不構成等同侵權
十三、包含必要測試步驟的方法專利可延伸保護至對應的產品
第六節專利侵權判賠
一、高價值專利帶來高額判賠
二、專利侵權產品的銷售利潤不必然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得的利潤
三、設備類專利產品的侵權賠償不計算該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價值
四、參考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前提是無法計算侵權損失與獲利
五、被訴侵權產品侵犯較多的技術方案可以作為提高賠償額的考量因素
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是酌定判賠額的因素之一
七、法院酌定專利侵權賠償可能突破最高100萬元的限額
八、權利人可依據和解協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重複侵權的賠償額
九、專利侵權人以支付合理費用的方式代替停止侵權須基於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量
十、使用方法專利侵權人可以通過變更產品的使用方法來履行停止侵權義務
第三章專利侵權抗辯
第一節現有技術抗辯
一、現有技術抗辯應將現有技術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比對,而非比對部分
二、被訴侵權產品是一項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可以作現有技術抗辯
三、被訴侵權人不能以幾項現有技術方案進行組合來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四、牴觸申請可類推適用現有技術/設計抗辯
五、有充分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技術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抗辯,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節合法來源抗辯
一、專利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舉證
二、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作為被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後仍需承擔合理開支
三、專利侵權產品製造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
四、合法來源抗辯要求付款憑證、供貨單據和被訴產品相互印證
五、銷售無真實廠商標記的專利侵權產品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第三節先用權抗辯
一、在一定條件下,先用權抗辯的主體可為產品的銷售者或使用者
二、先用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被訴侵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至少為實施專利做好了技術準備或物質上的必要準備
三、提供能夠證明在先研發和在先使用的完整證據鏈是先用權抗辯成立的前提
第四節其他不侵權抗辯
一、實現專利產品常規用途的方法專利適用專利權用盡原則
二、專利技術已被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不是專利侵權賠償的免責理由
三、產品容易觀察到的部位具有區別設計特徵是外觀設計不侵權的關鍵
四、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不存在臨時保護期
五、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的專利產品不構成侵權
六、幫助侵權的認定須以存在直接專利技術實施人為前提
第五節專利侵權被告舉證
一、在後專利不具備對抗在先專利權的證據效力
二、經補強後的網路視頻證據方能為法院採信
三、鑑定過程的詳細記錄並非鑑定報告所必需,應視具體鑑定事項而定
四、被告積極啟動專利無效程式同時申請訴訟中止,有利於把握專利侵權訴訟主動權
第四章專利的行政保護
第一節專利侵權行政查處
一、行政查處可批量快速且低成本解決專利侵權糾紛
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收集的專利侵權的證據可用於專利侵權訴訟
三、展會上無產品實物的許諾銷售行為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四、有利害關係的製造者在行政查處程式中作為第三人於法無據
五、行政查處執法人員需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合法證件
第二節專利的海關保護
一、海關可依職權主動中止涉嫌侵犯備案專利權的產品通關
二、取得涉嫌侵權產品的進出口信息後,專利權利人可以主動申請海關中止涉嫌侵權產品通關
三、涉嫌專利侵權貨物被扣留可申請海關反擔保放行
四、申請海關扣留涉嫌專利侵權產品不當致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海關查獲的專利侵權產品總價可作為侵權賠償情節依據
第五章專利無效宣告
第一節專利無效之新穎性、創造性認定
一、工具書內能呈現完整技術手段內容的部分章節可以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使用
二、不能用同一份對比檔案內的多項技術方案組合評價專利檔案的新穎性
三、創造性判斷應緊緊圍繞非顯而易見性而不必拘泥於嚴格執行“三步法”
四、若專利檔案與對比檔案中稱謂不同的技術特徵技術本質相同,則可認定兩者為相同技術特徵
五、醫藥化學領域權利要求中僅起到機理的分析闡釋或技術效果描述作用的用途特徵可能不對發明作出實質性特點貢獻
六、判斷具有一定技術功能的外觀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時需考慮其裝飾性強弱
第二節專利無效之保護標的及公開充分性認定
一、不對整體技術方案做出技術貢獻的純粹商業模式將不被授予專利權
二、無效程式中通常不允許刪除馬庫什式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變數
三、說明書中未公開的技術效果一般不得作為評價專利權是否符合法定授權確權標準的依據
四、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原始專利檔案中得出的
五、專利申請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效果或實驗數據應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或確認的程度
第三節專利無效之舉證及效力認定
一、套用軟體版本標註的日期可以認定為該軟體的公開日期
二、電子商務網站銷售頁面連結的發布時間不等同於銷售頁面所顯示文字或圖片內容的公開時間
三、臨床試驗藥物的行為不會必然導致該藥物成分及其製造方法的公開
四、專利無效程式中國內公共圖書館館藏證明能夠輔助證明域外書籍證據的真實性
五、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中國在先專利申請應是在世界範圍內的第一次申請
六、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決定日為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間點
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決定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專利侵權判決不具有追溯力
第六章專利侵權之美國專利訴訟
一、成立引誘侵權的主觀要件要求明知和故意
二、善意相信專利無效不構成引誘侵權的抗辯
三、成立分離式專利侵權行為要求存在“指示或控制”
四、權利人的售後限制條款無法阻卻專利權用盡
五、僅存在主觀蓄意足以認定故意侵權並處懲罰性賠償
六、懈怠規則在訴訟時效內不能禁止損害賠償要求
七、當事人無須以明確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即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八、美國專利審查與抗訴委員會啟動“涵蓋商業方法”重審程式或雙方複審程式且包括全部權利要求時,專利侵權訴訟應暫停
九、專利侵權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有長期固定營業場所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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