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捧因婚抗訴案,此案發生於1943年3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捧因婚抗訴案
- 涉及人物:封捧
- 出處:《五錫五審判方式》
- 發生年代:1943年3月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在1943年3月陝甘寧邊區華池縣溫台區第四鄉。該鄉居民封彥貴有女封捧,早在1928年,當女兒年幼時,封彥貴將封捧與張金才次子張柏訂立“娃娃親”。至1942年5月,封捧長大成人,而當地“聘禮”大增。封彥貴為多取“聘禮”,要求與張柏解除婚姻,另以法幣2400元,硬幣48元為禮,暗將女兒許配給南源的張某為妻。後被張金才知道,告發至華池縣政府。經華池縣裁判部裁決,撤銷後一次婚約。1943年2月,封捧到趙家瓜子吃喜酒,恰好遇到張柏,表示願意同張結婚。不料,其父封彥貴卻在同年3月,以法幣8000元、硬幣20元、嗶嘰4匹,將封捧許給慶陽縣朱壽昌。張金才聞信後,糾集張金貴等20餘人,攜棍棒在3月13日夜,闖入封彥貴家搶走封捧成親。封彥貴至華池縣控告,縣司法處未作詳查,即以“搶親罪”判處張金才六個月徒刑,宣布張柏與封捧婚姻無效。判後雙方均不服。擔任隴東專員、邊區高等法院分庭長的馬錫五來華池縣巡視工作,親自受理了封捧的抗訴案。馬錫五深入民眾調查,了解到封捧“死也要與張柏結婚”,不願聽從父意同朱姓結婚的事實後,便協同司法處同志,在村公所舉行公審會。會上審明案情,重作判決如下:(1)封捧與張柏自願結婚,按婚姻自主的原則,批准其婚姻有效;(2)張金才等黑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徒刑,隨從者予以批評教育;(3)封彥貴以女兒為商品,索取高額彩禮,變相買賣,科以勞役,以示警戒。這一判決維護了正確的婚姻,受到民眾廣泛擁護,被罰者也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