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新生兒出生登記需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出生申報
-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受理機構:寶雞市公安局
- 處理流程:派出所辦理入戶
申辦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時限,辦公地點,
申辦條件
新生嬰兒在30日內向嬰兒父母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申報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身份證明以及結婚證
(3)《居民戶口簿》
辦理時限
對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派出所直接辦理入戶。
辦公地點
辦公地點: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