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式、管理有組織、運行有制度、發展有保障,充分發揮各項服務功能,實現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式、管理有組織、運行有制度、發展有保障,充分發揮各項服務功能,實現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推進農村幸福院建設的意見》(陝民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幸福院是為農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飲臨休、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日間照料服務的公益性活動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幸福院內開展與公益性無關、不合時宜的其他活動,堅決杜絕一切不健康和非法活動。
第三條 農村幸福院實行村級主辦、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協會組織、自主互助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主體為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充分尊重老年人意願,運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務公開要求。
第五條 各縣、區要充分發揮村級文化圖書室、健身廣場、衛生室的作用,在文化娛樂、休閒消遣、醫療保健等方面為農村幸福院開展服務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入院對象和程式
第六條 入院對象:凡本村及輻射村年滿65周歲以上,無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影響集體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夠自理,身邊無人照顧的農村老人,有入院意願的獨居、空巢和留守老人及散居的五保老人,均可自願申請入院。有條件的農村幸福院可以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七條 入院程式:按照自願申請、村級審核、簽訂協定、正式入院的程式進行。入院對象由本人、子女或其他親屬(監護人)向村委會提出書面入院申請,並提交鎮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入院時必須簽訂入院協定,內容應明確管理主體、入院老人和子女親屬(監護人)三方的責任義務。村委會對入院對象進行核查確認,對不符合入院條件的當面說明理由。散居五保老人的入院程式可適當簡化。
第八條 農村幸福院為入院老人建立個人檔案,並安排專人長期保存,內容包括:老人的基本信息、申請書、協定書、健康證明,子女或親屬(監護人)的基本信息、聯繫方式等。
第三章院務管理
第九條 農村幸福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委會),院委會成員由院長、院務委員3-5人組成,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院長可由村幹部兼任,也可由村委會提名從院委會成員中推舉產生;院務委員從本村德高望重、熱心老年事業、熱衷公益活動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舉產生。院委會主要職責: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院務、財務、衛生、消防、安全、食堂等管理制度,並上牆長期公示;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員花名冊,安排食譜,進行就餐登記;
(三)研究審議院內管理服務的有關事宜,建立院內管理服務人員崗位責任制,監督院內管理服務人員履職情況。
第十條 農村幸福院院長負責幸福院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議,加強院務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創新管理方式,維護正常運行秩序;
(二)及時處理解決院內具體事務,調解矛盾,化解糾紛,做到處事公開、公正、公平,並及時將處理情況向村委會反映、向入院老人通報,主動接受監督;
(三)關心和愛護入院老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每個農村幸福院確定炊事服務人員1-2名,由院委會提名聘任或自行安排,炊事人員需持健康證上崗。院長和炊事服務人員工資報酬由院委會核定或通過公益性崗位補助。
第十二條 農村幸福院管理服務人員負責入院老人的餐飲臨休、文化娛樂、休閒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務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監督。
第十三條 村委會負責組織管理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技能業務與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委會成立農村老年協會,協助村委會管理農村幸福院。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堅持“三為主、三結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為主,與統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結合;以自我服務、互助服務為主,與專人服務、志願者服務相結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贍養為主,與政府資助、社會公益資助相結合。
第十六條 農村幸福院根據入院老人的實際需求,開展餐飲臨休、文化體育、休閒娛樂、精神慰藉等活動。就餐、洗浴等項目可適當收費,收費標準按成本價計算。飲食要實惠、可口、衛生,每周制定食譜。
第十七條 農村幸福院運行和管理經費採取政府支持、部門幫扶、村上自籌、社會捐助的辦法進行籌集。市上給建成投用的每個農村幸福院每年補助運行管理經費5000元,並安排1個公益性崗位;縣、區按每個農村幸福院每年不低於5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鼓勵和提倡縣、區提高補助標準,保障農村幸福院水、電、煤、暖、有線電視、電話網路、就餐服務的開支以及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等,確保日常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愛心人士及村內外務工經商人士通過捐贈等方式對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農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當月一伙食及時核算,據實按時收繳,及時公開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農村幸福院入院自願,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農村幸福院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農村幸福院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保持室內外衛生,文明禮貌,團結友愛;自覺及時繳納一伙食費用,支持院務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嚴重違反院內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者,院方有權責令其退出農村幸福院並終止協定。自願出院或被責令出院時,須由其本人或子女、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發意外情況,院方應及時通知子女或親屬(監護人),根據病情及時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農村幸福院按照自願購買原則為在院老年人代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被保險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村委會可為農村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產用地,鼓勵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要制定分檔定級的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考核辦法,根據硬體設施、運行機制、服務功能、規範管理、作用發揮等方面情況進行量化考評,分檔分級補助運行管理經費,調動基層發展農村幸福院的積極性。
第五章財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財物按其投資主體依法歸國家、村委會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屬企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依法歸村委會集體所有,農村幸福院有使用權和管理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隨意處置。
第二十六條 村委會要保證農村幸福院場所長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或拆遷的,必須有同樣標準的場所進行替換,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在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農村幸福院一切財產財物由院方統一登記造冊後按功能分區配置。對故意損毀或私自出售、變賣、挪用的要按照原價賠償,並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交由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幸福院財務管理要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做到財務公開、賬目清楚,經費、物資賬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財務人員離職時,按規定審計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