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市關於加強消防工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區(含高新區)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各縣區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市考核辦、市公安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牽頭,會同市綜治辦、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文廣局、市安監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縣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每年要向市政府報送消防工作專題報告,考核工作組於每年3月底前採取聽匯報、查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各縣區、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
第五條考核內容為依法履職、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三個方面,具體考核細則每年將根據消防工作實際逐項制定。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 考核結果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不合格的縣區政府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考核結果將作為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依據。對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條各縣區政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對本區域、本行業系統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寶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寶政辦發〔2013〕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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