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

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是在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下,為發展寶雞經濟,以在寶雞地區從事工商、服務業的江蘇籍人士為主體,團結在寶雞地區工作、居住的江蘇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
  • 類別:組織
  • 內容: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簡介
  • 宗旨:團結、服務、交流、互助
簡介,章程,

簡介


本商會宗旨:團結、服務、交流、互助、共同發展。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社會、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加強在寶雞地區經營的江蘇籍工商業者的聯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及本商會與社會各界之間聯繫和合作,充分發揮各行業經營優勢,促進商品流
通和行業發展,促進寶雞與江蘇的經濟合作,實現聯絡鄉情、增進友誼;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協調關係;服務會員、團結創業、和諧發展;創造財富、回報社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團結、服務、交流、互助、共同發展。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社會、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加強在寶雞地區經營的江蘇籍工商業者的聯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及本商會與社會各界之間聯繫和合作,充分發揮各行業經營優勢,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促進寶雞與江蘇的經濟合作,實現聯絡鄉情、增進友誼;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協調關係;服務會員、團結創業、和諧發展;創造財富、回報社會。
第四條 本商會受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寶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寶雞市壹號大院(原市委大院)303室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工作範圍:
(一) 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為江蘇、寶雞(陝西)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提供服務,做好穿針引線工作、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 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參與各種形式的招商引資洽談會、政府懇談會和教育培訓等活動,提高經營管理運籌能力和業務素質;組織會員開展行業間或境內外的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
(四)倡導文明經商辦企業,樹立江蘇人良好形象;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塑造工商業良好形象,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為會員調處矛盾和糾紛,協調社會關係,緩解同鄉相處中偶爾發生的矛盾;
(六)發揚江蘇人的創業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鼓勵會員投身慈善事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七)為會員在生產、經營、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關心和幫
(八)利用商會優勢,創辦商會經濟實體,實現以商養會,為會員謀福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寶雞地區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江蘇籍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工商、服務業者及江蘇籍在寶雞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本商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商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他黨政、社團組織。
本商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商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熱心奉獻本商會事業;
(四)願為本商會奉獻力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遞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本商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組織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種資料和信息並享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特殊情況下,享有接受本商會援助的權利;
(七)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與利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能及時、積極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其它應盡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商會遞交書面退會申請報告,並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或逾期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商會提倡會員之間相互尊重、相互信賴、相互依存,注重友誼、共謀發展,會員有責任為本商會提升整體形象;本商會會員不得有損害本商會其他會員人身、財產、名譽的言行或對外發表損害本商會商譽的言行。
第十四條 未經本商會批准或授權,本商會會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商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其責任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六)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的表決的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會長任期每屆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會長會議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 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獨立監事、法律顧問;
(三)決定本商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員的報酬;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商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大會的職權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秘書處(辦公室)負責人、法律顧問列席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獨立監事一名,行使對理事會決議實施的監督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有關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辦公室)負責人、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適當調整,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副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換屆前會長會議可就下一屆理事會提名名單提出意見,該意見經理事會討論達成共識後,交會員大會年會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常設機構為商會秘書處,設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 秘書、工作人員等,負責商會的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會長會議、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處(辦公室)負責人、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素養和奉獻精神;
(二)在本商會中有較大影響,能有較好的親和力和凝聚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獨立監事任期一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如因特殊情況會長、獨立監事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召開緊急會議從副會長中提名代會長、獨立監事人選,其中代會長應報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備案後,方可擔任。
代會長人選須經下一次的會員大會2/3以上的到會會員表決通過並經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後方可成為會長。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發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法律顧問任命或罷免文書;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二) 主持副會長負責的商會工作;
(三) 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所行使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商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本屆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三)落實處理本商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副秘書長為專職可聘請非會員擔任。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發展會員的權利;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獨立監事行使對理事會決議實施的監督職責。
本商會獨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出席會長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曾擔任過會長職務或在商會創建過程中作出卓越貢獻常務副會長而不再連任的,由本商會理事會聘為名譽會長。
名譽會長的職責:
(一)支持和幫助現任會長開展工作,參與本商會重大決策;
(二)積極為本商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協調本商會內部的重大爭議。
熱心本商會事業發展或作出貢獻的領導和有關人士,經本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授予高級顧問、顧問稱號,並享受榮譽會員待遇。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列席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有關活動,本商會鼓勵以上人士繼續為商會發展獻計獻策、奉獻力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資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會費採用一年一次性交納的辦法,多交不限;
本商會會費交納時間由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一次性交納下一年度會費,會費的交納標準由理事會作出明確規定。
如會員會費交納確有困難的,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減免申請,經理事會書面準許方可入會。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會 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商會在經濟上實行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在健全的財務制度下開展活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的會計人員可以兼職,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參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資產為共有財產,所有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商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由監事會對財務資產進行全面監管。
第六章 變更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名稱、會長、監事長等重大變更,由會長會議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在監事會的監督下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資產在原監事會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寶雞市工商聯江蘇商會第一次全體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審查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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