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我區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引進並扶持重大產業項目在我區集聚發展,增強我區產業經濟發展後勁,根據深圳市相關政策檔案以及《深圳市寶安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措施。
寶安區重大產業項目招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促進我區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引進並扶持重大產業項目在我區集聚發展,增強我區產業經濟發展後勁,根據深圳市相關政策檔案以及《深圳市寶安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加強重大產業項目招引統籌。堅持“大招商”機制,由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項目優惠扶持措施。實行區投資推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全區重大產業項目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招引工作落實情況等。區投資推廣署負責區投資推廣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二條 著重引進國內外知名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大型央企、民營龍頭企業以及上市公司等,將其總部遷入寶安或在寶安新註冊區域性總部,且實際投資額超過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重點引進、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企業,其落戶獎勵可參照市相關檔案政策精神予以綜合支持。
第三條 加快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新引進的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 1 億元或等額外幣以上的,經認定後給予落戶企業投資額2‰、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優先引進前沿高端製造項目。對新引進的機器人、高端數控工具機、無人機、智慧型裝備、增材製造、高端晶片等智慧型製造產業以及新興基礎材料、基礎零部件(元器件)、基礎工藝、基礎技術等“工業四基”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 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以上的,經認定後,給予落戶企業投資額2‰、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積極引進現代服務業企業。對在寶安新註冊設立的金融企業、財務公司、村鎮銀行總部,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備案)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的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給予市獎勵標準的50%,最高500萬元的獎勵。對新引進的高端物流、網際網路、大型商業連鎖、電子商務(含跨境電子商務)等企業,實際投資額超過 1億元或等額外幣以上的,經認定後給予落戶企業投資額2‰、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的創意設計、科技服務、專業服務等生產性服務企業,實際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以上的,經認定後給予落戶企業投資額2‰、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的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工業軟體等信息經濟領域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 2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以上的,經認定後給予落戶企業投資額2‰、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鼓勵引進高端研發機構。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發起設立專業性、公益性、開放性的新型研發機構及經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市資助額50%,最高1500萬元的配套資助;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大學、廣東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寶安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寶安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並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給予市資助額50%,最高1000萬元的配套資助。
第七條 加大產業鏈薄弱環節招商力度。對屬於我市產業鏈薄弱環節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重大產業項目落戶我區,並已經獲得市有關部門獎勵的,給予市獎勵額50%的疊加獎勵。
第八條 強化重大產業項目落戶保障。區重點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企業租賃區政府持有的產業用房的,可按市場租賃價格的50%承租;租賃投資推廣重點園區廠房的,給予最多5000平方米、市場租賃價格的30%、不超過3年的房租補貼。對重點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企業,在我區購買或租賃自用運營或技術研發用房,首次裝修用房的費用,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裝修費用的支持。
第九條 引導投資推廣重點園區產業集聚。對市、區投資推廣重點園區承接的政府招引項目以及自行引進符合產業導向的項目,其使用面積占園區建築面積三年內達到30%、50%、70%以上的,經認定後,分別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不超過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鼓勵園區開展投資推廣活動。投資推廣重點園區運營主體舉辦的,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的宣傳推介及招商活動,根據舉辦地位於境外、市外及市內等三類情況,經園區運營主體申請,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批准,分別予以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招商推介專項支持。
第十一條 實行重大項目引薦獎勵制度。對在重大項目落戶我區過程中起到積極引薦作用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獎勵。引進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企業設立總部,給予引薦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中國區總部或引進金融機構設立總部,給予引薦機構一次性獎勵30萬元;引進境內外上市公司總部或引進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給予引薦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引進屬於機器人、智慧型裝備、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裝備等未來產業的重大產業項目,給予引薦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附則。
(一)引進項目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關於投資額標準以上的均視為重大產業項目。
(二)落戶獎勵適用於本措施實施後新引進的項目,申請時限為註冊登記之日起2年內;引薦獎勵自本措施發布之日起實施,發布之日前已登記註冊或簽訂投資意向的項目,不再對引薦機構實施獎勵。
(三)引薦機構的引薦資格由項目投資方認定。
(四)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寶安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於本措施,同時又適用於其他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複扶持。
(五)本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區投資推廣署負責解釋。
(六)本措施中的有關具體申請獎勵、補貼的審批流程、認定標準等,由區投資推廣署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