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在1988.09.25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在1988.09.25由審計署頒布。
《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在1988.09.25由審計署頒布。根據《審計署“三定”方案》和《審計署工作規則》的規定,經署務會議決定:法規司負責覆核署內各審計司、各派出機構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受...
建立審計覆核、審定製度。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審計署法制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1988年9月25日發布的《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審法字〔1988〕333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覆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覆核意見的行為。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
審計覆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覆核意見的行為。雖然審計覆核在審計執法工作中,起著防範風險,提高審計質量的特殊...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是審計署2000年8月7日頒布實施的《〈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覆核準則〉》(審計署令第2號...
審計結論和決定連同審計報告傳送被審計單位執行,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關。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事項的報告和審定,參照本辦法辦理。第十四條 ...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6號,經審計長會議通過,自 2004年4月1日起在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派駐機構試行,地方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試行範圍。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全文共八章一百條。檔案...
審計程式辦理;(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辦理的事項,按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黨委、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按照授權要求辦理。辦理終結後,向授權的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提出處理、...
《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已經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公告試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署以專門出版物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
(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上級審計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四)審計工作的其他重要情況。第四條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業務時,如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指示與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詳細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完備之後,按照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分類、歸集、排序和分析整理。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組組長在編制審計報告前進行覆核,並簽署覆核意見。第...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對審計組認為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需要處罰的審計報告進行覆核,提出覆核意見。第七條 審計機關按照《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主要事實是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審計結果將成幹部任免重要依據——國家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覆核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