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在1988.09.25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根據《審計署“三定”方案》和《審計署工作規則》的規定,經署務會議決定:法規司負責覆核署內各審計司、各派出機構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受理署內各審計司審計、複審的被審計單位的申訴事項。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覆核審計報告
(一)對象和範圍:
覆核經署內各審計司、各派出機構審計的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系指:
1.國務院領導交辦查處的;
2.署領導決定覆核的;
3.擬將審計結果上報國務院或準備通報的;
4.違紀金額中應繳財政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5.查出部、省級領導負有直接責任,並擬對其給予經濟處罰的;
6.擬將當事人移送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
(二)覆核重點:
覆核審計報告的重點是:審計報告中對有關法律、法規的運用是否正確;審計結論的定性是否準確;所提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三)工作程式:
1.有關審計司或派出機構對重大審計事項審計基本結束時,將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一般只需註明法律、法規的名稱和標題、時間、文號、條款即可)、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等材料的複印件,送法規司。與之有關的其它資料,法規司可臨時調閱。
2.法規司在覆核審計報告的過程中,應與有關審計司或派出機構充分交換意見。如發現審計報告中,有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確鑿、材料不夠完整等情況,建議有關審計司或派出機構負責補充修正。
3.法規司對審計報告覆核後,提出覆核意見,報送署領導和署審計業務會議,抄送有關審計司或派出機構。
(四)覆核時間:
法規司收到審計報告後,一般應在十天左右對審計報告提出覆核意見。
二、受理申訴事項
(一)對象和範圍:
1.被審計單位對署內有關審計司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提出的申訴事項;
2.被審計單位對署內有關審計司的複審結論和決定,提出的申訴事項;
3.被審計單位對署內有關審計司受理申訴後所做的答覆,提出的申訴事項;
4.署領導交辦的其他申訴事項。
(二)工作程式:
1.法規司在收到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書後,應對申訴的理由、事實和要求,及時進行研究,決定是否受理。
2.法規司對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訴事項,提出理由,報經署領導批准,通知申訴單位。
3.法規司對決定受理的申訴事項,應向有關審計司詳細了解情況,調閱有關材料,充分交換意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署領導審定、批准後,與申訴單位代表會面,聽取申訴單位對初步處理意見的反應和要求,並作出記錄,報告署領導。如有重大分歧意見,應進一步調查研究。
4.法規司對申訴事項調查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經審計業務會議或署領導批准,答覆申訴單位,抄送有關審計司。
(三)辦理時間:
法規司收到申訴書後,一般應在二十天左右提出對申訴事項的處理意見。
在覆核審計報告和受理申訴事項的工作中,要突出重點,堅持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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