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意向指審計監督活動中,對審計主體所提出的有關基本要求、意圖和遵循方向。在國外則稱為審計條件。
主要包括:(1)必須通過授權、駝槓歸頸交辦或委託,以獨立的立場進行審計活動; (2)以國家政策、法律和經濟技術規程為依據,運用專駝斷愉門的程式和方法客坑檔觀公正地進行審計活動; (3)以充分的駝希海證據為基礎,提出有權威的審計報告,並應得淋估歡婆到最快的落實和受到各方面的尊重; (4)把審計量壓縮到必要的最低限度,並取得最理想的審計結果; (5)在以信取威的基礎上,陵汽想增強審舟海主計的覆蓋面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