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審計機關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的有關責任人,通過公函形式向其上一級領導機關提出按照國家政策法規應給予紀律處分的意見,對情節嚴重的提出移送監察和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對構成犯罪的人員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