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分離制度,是指為防止行政裁判官先入為主,將審理事實與裁決案件由不同的官員來完成的制度,如美國行政程式法規定,持聽證之官員,除可作初步決定之外,不得參與抗訴或再審案件的決定。。這一制度包括:(1)為行政機關履行調査和起訴職責的官員不得參與與此案事實上相互聯繫的案件的裁決,也不得對這類案件的裁決提供諮詢性意見或建議性裁決;(2)作為證人或律師,如參加公開訴訟,就不得參加行政機關某些行政複議。
行政機關的活動較為複雜,存在許多審理與裁定的場合。
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可分為行政裁定書、行政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按照審理的程式,可分為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以及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行政裁定書。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書在司法實踐中使用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