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案期限

審案期限,司法制度。清制,凡審理尋常命案,限六個月審結;盜劫及情重命案、欽交事件並搶奪、掘墳等一切雜案,定為四個月完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案期限
  • 類型:司法制度
簡介,逾期處罰,

簡介

其限六個月者,州縣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解府州,府州一個月解按察使司,按察使司一個月解督撫,督撫一個月題報皇帝和咨行刑部。其限四個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按察使司,按察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果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使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案件,限一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滿不結,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起接算, 再限二、三、四個月。

逾期處罰

如逾限不結, 督撫應將易結不結情由, 詳查註明,題參議處。但是對於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屬下人毆傷本管官, 並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毆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內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如限滿未結,即接扣二、三限期,州縣限有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月內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內外咨移行查者,以文到為始。刑部現審案件,笞杖罪案限十日,遣、軍、流、徒等罪案限二十日, 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仍限一月。每月奏報,聲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應行提質之犯,以病癒或提到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內聲明。速議速題之件, 均限五日覆。死罪會核,自科抄到部之日,立決限七十日,監候限八十日。會同題覆,都察院、大理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題之案,展限十日。如系滿文譯成漢文之件,限十日或二十日,逾限附參。盜賊逾月不獲,捕役汛兵予笞,官罰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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