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査起訴

審査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査,決定是否將被告人交付法院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檢察院的職權之一。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等偵査終結的案件,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免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敘人民檢察院審査決定。

檢察院對移送審查的案件,按照“專人審査,集體討論,檢察長決定”的制度審査。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並訊問被告人。經過審查,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起訴、免予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偵査不完備的,可退回補充偵査或自行偵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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